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条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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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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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条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P-K-00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三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

2、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治疗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和门、急诊、住院费用赔偿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和门急诊、住院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2)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任何其它途径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3)保险

3、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4)保险人所负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主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除此之

4、外,对于因下列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3)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4)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5)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6)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减压病

5、、中暑、猝死;(7)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导致创伤感染除外;(8)椎间盘膨出或突出、肌肉劳损、肩周炎,各种原因的扭伤、歲伤;(9)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10)保险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第五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

6、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清单/帐、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第六条释义1.医疗机构: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7、医院或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治疗和护理服务;(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整形美容医院、精神病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2.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3.猝死: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白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

8、亡。4.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P-K-002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附加险合同的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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