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审判司法理念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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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事审判司法理念探析【内容摘要】: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商事法律理论体系。由于受传统民商事一体化观念的束缚,使得人们忽略了对商法基木理念等基木理论问题的研究。由于缺少商法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的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商事纠纷时尚有不少法官、公众乃至商人都无视商法的基本理念,视商事纠纷为民事纠纷,用民法的基木意识甚至是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来解决商事问题,严重地损害了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从历史的眼光看,我国商事立法具有必然性,因此,商事审判地位独特而重要。而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因此,研究商

2、事审判理念意义重大。【关键词】:商法商事审判司法理念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商事法律理论体系,各种学说众说纷纭,难以统一。由于受传统民商事一体化观念的束缚,人们忽略了对商法基本理念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由于缺少商法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的统一规定,司法实践小在处理商事纠纷时尚有不少法官、公众乃至商人都无视商法的基本理念,视商事纠纷为民事纠纷,用民法的基本意识甚至是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来解决商事问题,严重地损害了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商事审判对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有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商事审判

3、是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求而产生并不断发展的,既巩固和完善了经济改革的成果,又推动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担负着依法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的重要职责;商事审判与市场经济关系密切,直接作用于商事活动,担负着依法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商事审判关系到国计民生,涉及到众多人的切身利益,担负着依法保障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觅要职责。可以说,商事审判始终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密相联,地位作用独特而重要。”[①]可见,商事审判应该得到加强,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耍。而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因此,研究商事审判理念意义重大。首先,让我

4、们简要了解我国商事立法的历史发展必然性。-、我国商事立法的独立化进程简述是近代史上有志Z士救亡图存,变法兴国的良药。我国古代奉行以农为木、垂农轻商的自然经济政策,商品经济发展滞后,商人地位低下,商法传统缺失,因此在长达千年的封建社会屮不存在独立的商法部门或集中的商法制度。近代意义上的商法在我国始于清末,这个时期大量翻译了外国商法与商事论著,把近代商法的概念、术语传到了我国,有些一直沿用至今。因此,商法是西方法律文明移植的产物。晩清政府把商事关系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首次从法律上认可民间的商事活动。1904年清政府颁

5、布《钦定商律》,其屮包括《商人通则》和《公司律》,它们和1906年的《破产律》、1908年的《银行通行则例》以及《公司试办章程》、《奖励公司章程》等,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商业活动以营利为冃的和商人的合法地位,一反我国重农抑商的传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商事立法成果更为丰富,商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下,从1929年开始,民法典各编陆续制定颁布,通常属于总则内容的经理人及代办商,商行为部分的交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营业、承揽运送及隐名合伙均编入债编,未能并入的商法总则部分的内容仍准援用北京民国政府

6、时期颁布的《商人通例》(1927年)。其他具有特殊性质的商事法如《公司法》(1929年)、《票据法》(1929年)、《保险法》(1929年)、《破产法》(1935年)、《海商法》(1929年)、《银行法》(1931年)、《交易所法》(1929年)、《合作社法》(1934年)等,不能并入民法典的分别制定了单行法。清末至民国时期是我国商法的起步阶段,也是商法在我国的木土化、现代化进程阶段。清末政府制定或颁行的商事法律基木上是采取拿来主义的作法,很少注重各地方的商业习惯,脱离了我国的国情,加Z清王朝的迅速灭亡,许多法律

7、并未发生实际效用,直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推动下,随着商法理论研究的FI渐成熟,商事立法口渐増多,商法体系FI渐完善,商法才开始真正在私法领域发生作用。这一时期商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唤醒了中华民族的商法意识与商人精神。新中国成立后,在经济政策上国家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政策,商品经济及商法被彻底清除。直到改革开放的国策实行以后,我国确立了建立有屮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司法》、《商标法》、《破产法》等相继得到立法与完善,商法的发展才赢来了春天。改革开放加快了我国走向世界的步伐,世界经济一

8、体化的进程FI益加快,任何国家也不可能闭国闭关搞经济建设。市场经济的运行安全需要法律也就是商法的保障,因此,商法的突出地位正日渐显露出来。二、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研究商事审判的理念,应从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入手,了解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民法是整个私法的基石,它为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供一般性的法律规范;商法则为商事生活中营利性经营活动和交易活动提供具体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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