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审批决定程序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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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审批决定程序实证研究一、问题、材料与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笫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下文简称为“取保”)或者监视居住。虽然取保少拘传、监视居住及拘留、逮捕均同被规定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但是,与其他强制措施不同的是,无论在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上,还是在普通人的观念屮都认为取保在某种程度上是具有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价值,尽管实践中,这种价值的实现程度或许并不乐观。如果从程序的角度看,取保Z外的其他强制措施的釆取都是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单方面的依职权启动,即这些强制措施的采取完全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或

2、批准,而无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主动提出(当然,也没有任何一个理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愿意提出被拘留或逮捕的要求)。而取保则不同,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上的性质是一•种强制措施,但正如前文提到的,其所具有的“权利保障”价值可能,因此,取保的适用在程序上则存在两种情形,笫一种悄形笔者将Z概括为“权利中请型”,被羁押后的,或面临羁押可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中请,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种情形笔者将Z概括为“权力决定型”,因为,取保既然是i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然町以依职权决定,而无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屮

3、请。既然取保候审的审批程序既可以因犯罪嫌疑人一方的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办案人员依职权决定启动,那么,在程序启动Z后,公安机关的审批过程,审批结果是否会因启动申请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如果存在差异,那么,这种差异所蕴含的价值追求乂是什么?基于这样的疑问,我们对s省C市J区、Y市Y区、N市N县(下文简称为“三区县”)公安局2003-2005年度侦查程序中所采取的强制扌吿施情况进行了调研,试图通过调研来回答这一设问。C市J区位于省会所在城市的经济发达区域,Y市Y区则是一个经济中等发达城市的城区,N县则是典型的经济不发达的小型县城,因此在调研的区域方面具冇一定的代表性。在调研中,我们对三区县公安局在

4、侦查程序中采取强制扭施,包括取保措施的适用情况进行了统计,以Z作为木文定量分析的根据,并对相关的侦查人员、法制部门的审核人员、公安局分竹相关业务的负责人员进行了访谈,调取了三区县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法律文帖样木,作为本文定性分析的样本,对取保程序的运作进行较为全而的实证研究。二、一样的过程(一)如何审批对于取保的审批过程,由于无法通过数据统计的方式进行量化研究,因此,对审批过程的实证研究只能通过定性分析来加以考察,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无论是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的“权利申请型”,还是由办案单位主动采取的“权力决定型”而启动的取保审批,二者蝕终都转化为一种公安机关内部审批程序。人体而言,取保审批的

5、过程是这样的(参见图1):图1:取保市批过程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权利中请型”,还是“权力决定型”,収保的审批都表现出图1所示的基本流程。在“权力决定型”启动的収保审批模式下,侦查人员通常都会事先口头向相关领导汇报案件情况,表示需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的意思,如果相关领导认可了侦查人员的口头建议,侦查人员则会通知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要求其向公安局提出取保中请,从而启动取保审批程序。尽管对于大部分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能够通过取保而重获口由确实是“意外的惊喜”,但是,在“权力决定型”的启动模式下,实践中述是存在着当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吋,却由于犯罪嫌疑人不

6、能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而无法成就取保条件的情形,调研小,三区县公安局的相关侦查人员也向我们表示过这方面的担心,出于这样的考虑,侦查人员通常耍求犯罪嫌疑人提出中请,然后再进行公安机关内部的审批程序,从而使“权力决定型”的卅动模式看起来又转化为一种“权利申请型”的模式。在取保审批方面,层级较多,权力控制体系相当复杂。三个调研地区的市批程序既有相似Z处,也有明显差异。概括起来,根据审批的层级多少可以区分为四级审批与六级审批,其中,四级审批是一燉情形,六级审批只适用于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四级审批的流程中图1所示,具体而言,首先由侦查人员填写《呈请取保候审报告廿》,载明取保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7、在办案单位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将《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法制科审查;法制科承办人员对报告和证据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然后将材料转交公安局领导进行审查;如果局领导同意取保,则由法制部门开出《取保候审决定帖》,交由侦查人员执行或通知犯罪嫌疑人一方。六级审批是J区分局所在的C市公安机关特冇的程序[2]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情形。相比四级审批,该程序增加了“市局法制处承办人员”和“市局领导”审查决定环节。这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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