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的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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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号权的法律问题探析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商事活动的不断开展,商号权作为一个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摆在人们曲前,呼吁人们从法律的角度对其研究和规范,以便更好地适应现实牛活的需要。本文对商号权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从理论层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对法律制度完善和构建提出了一些初步设想。关键词:商号;商号权;商法通则一、商号(一)商号的概念关于商号的概念口古就有,但却止是因为这种口古以來在人们心中的熟稔使得商号这个概念比较混乱,有多种理解,主要來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号是指商主休从事商行

2、为时所使用的名称。乂叫商业名称、商事名称。如〃北京同仁堂制药有限公司〃。狭义的商号仅仅指字号,是商主体名称屮的、区别于其他商主体的、具有显著标志的关键字词。与广义的商号相比,它是一个卜•位阶概念。如上例中仅指〃同仁堂〃三个字。笔者认为广义的概念比较妥当。原因有主要有三:第一,国内人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如范從,覃有土,王建文等。第二,与国际社会接轨。对应tradename这个单词。第三虽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商号是以狭义來使用,但该规定作为一个部门规章,无权设定民商法实体制度,其对商号的规定仅能作为一种参考。(二

3、)商号与其他概念的区分1.商号与商标商号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商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了让自己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生产者、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可视性的区别标记。它们最显著的不同主要冇三点:第一,功能不同。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的,商号是用来区別不同商事主体的。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拥冇一个商号,但却可以拥冇许多表示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第二,形式不同。商标可以用文字表示,也可以用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结合。而商号只能用文字表示。第三,登记的效力不同。商标注册登记只具有公示告知的效力,而商号

4、的登记不仅具有此效力还具有创设效力。1.商号与企业名称商号不仅包括企业名称,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名称。商号的概念耍广于企业名称的概念。2.商号与字号字号是商号的组成部分。是指商号中最核心的、最具区别性和独特性的文字部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这里的〃字号〃实际上即是指整个名称。笔者认为如果以此规定为准会造成了概念使用上的不统一,也就难于形成统一的商号权确定以及对商号权保护的机制。因此,建议忽略这条暗含的对概念的界定,在一个位阶较高的法律中重新规定,正本清源,按本

5、文的阐述统一称谓,将商事名称,企业称等统一改为商号,将字号限立为商号结构中的组成部分z—。这样就理顺逻辑关系,使学术研究和立法活动更加方便。二、商号权的概念和内容(一)概念明确了商号的概念,商号权的概念就比较容易界定了。商号权是指商主体对经依法登记的商号享有的权利。即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决立、使用、转让、改变口C的商号,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川的权利。(二)内容1.设定权。是指商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法律规定的范曲1内任意选取名称,他人不得干预的权利。关于商号的选用,各国其实奉行不同的原则,大体可分为真实主义和口

6、由主义两种主张。真实主义原则是指商事主体所选用的商号或是与商事主体的姓名相吻合,或是与商事主体经营的种类相一致。商事主体在选择商号时有许多法律上的严格限制。采用这一原则的有徳国、法国、瑞士等国家。自由主义原则是指商事主体选用什么样的名称作为其商号完全取决于主体的自由意志,即商事主体选用什么样的商号,其名称与商事经营主体的姓名,以及他所从事的商事经营的种类和范围是否冇关,法律上一般不加以限制。如日本商法典、我国台湾。笔者认为,我国关于商号的确定,应是采用〃自由主义原则〃。当然,我国也与其他采用自由主义立法国家一样有一些

7、限制。1.专用权。专用权是商号权中是最核心的内容。是指商主体对其商号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和非法使用。具体表现在两个方而:一是对商主体对自己的商号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它可以在商品广告中、在合同的签定中、在开设银行账八中、在营业用章中自由使用自己的商号;二是商号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交易中以足以使人误解的方式使用其商号。在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法律救济。专用权涉及到的问题就是专用权的范閑问题。是否应对其限制。笔者认为,基于市场经济的多样性和实践的需要考虑,专用权的范围一般限于同行业,同地区等。驰名商标可以适当扩大

8、。2.变更权。商主体既然可以设赵商号,口然nJ以变更商号。但商号经登记注册取得,具有一迢的稳处性。因生产经营的需耍变更时也要依法中请。3.转让权。转让•权是指商主体有权按照口己的意愿将其商号让•与他人。关于如何转让,一直存在两种观点。其一为绝对转让主义即商号应当连同营业一起转让。转让给别人后,自己就不能再使用。其二为相对转让主义,即商号可以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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