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党务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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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牧野区党务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制度(试行)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服务作风,促进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群众的投诉、举报权利,特制定本办法。一、党务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管理,违纪必究;(三)谁主管,谁负责。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区履行公开义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一)不依法履行党务政务公开义务的;(二)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的;(三)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不真实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

2、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的;(五)对违反党务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六)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七)违反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三、党务政务公开投诉由区监察局负责受理。四、对党务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实行主管单位责任制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本单位负责党务政务公开投诉的办理和回复。五、党务政务公开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本区各相关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对一般性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经市监察局同意,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六、党务政务公开投诉的办理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五个部分组成。(一)受理。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区监察局应及时受理,并填写《牧野区党务政务公开投诉登记表》。(二)转办。区监察局填写《牧野区党务政务公开投诉转办单》,于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单位办理。(三)承办。区相关部门收到《牧野区党务政务公开投诉转办单》后,由专人签收,报主管领导确定承办科室并送交其办理。承办科室根据信件所反映的问题,按照依法、真实、准确的原则,提出解决办法,形成

4、回复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审核后,由专人及时报区监察局。转区相关部门下属单位办理的,单位应对其投诉处理结果负责。对区相关单位不能单独解决的问题,应在落实本区相关单位牵头人及负责相关部门的同时,将需要协助办理的单位和理由报区监察局,由区监察局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办理,由首接单位负责向区监察局回复;对规定时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说明解决的工作计划;对暂时无法解决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说明理由;对不属于相应单位办理的信件,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区监察局申请退信。(四)反馈。区监察局收到各单位的回复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当事人。经当事人同意,也可由有

5、关单位采取当面回复或电话回复等形式直接向群众回复办理结果,并将办理结果报区监察局。当面回复的应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满意度;电话回复的由经办人作电话记录,并注明当事人的满意度。对群众投诉较多的共性问题,有关单位应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五)归档。区监察局落实专人将办结的党务政务公开信件原始材料定期归档,以备查询。七、各单位应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八、对于在办理党务政务公开投诉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九、

6、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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