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混合责任研究_民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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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混合责任研究【摘要】当国家机关和第三人共同侵权时,国家机关如何承担责任?国家赔偿法未作规定。而司法实践屮该类案件却时有发牛。本文对国家赔偿混合责任作简要的介绍并试图从国家机关与第三人共同侵权的方式上切入,分析国家机关在混合责任的状态下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全文共3896字。【关键词】国家赔偿混合责任;共同侵权;构成要件;连带责任在国家机关侵权行为和第三人侵权行为共同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国家是否负担赔偿责任及承担怎样的责任?《国家赔偿法》未作出具体规定。由于国家赔偿案件类型不同,当多种仪权行为发生在一个案件时,应当具体研究国家赔偿混合责任的类型和责任的构成要件,來确定责任承担,不能简

2、单的用一种方式确定责任的分担。一、国家赔偿混合责任的定义国家赔偿混合责任指在一个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的发生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侵权行为和第三人侵权行为共同作用造成的,国家机关就该侵权结果所承担的责任。二、国家赔偿混合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侵权主体。由于是混合责任,责任主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一个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了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的是负有民事或刑事侵权责任的曰然人、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二)侵权行为的类型。一是国家机关和第三人共同侵权,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且都有采取了作为行为(作为+作为+合意)。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唆使

3、他人殴打、虐待受害人的情形。二是国家机关与第三人无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只是儿种侵权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作为+作为+无合意)。如房屋登记机关未尽审查义务,致使房屋登记错误,被第三人买卖,给房屋所有人造成损失的。三是国家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和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共同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作为+不作为)。女n,震惊全国的“躲猫猫”事件,正是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和牢头狱霸的殴打,共同造成受害人李乔明的死亡。(三)侵权主体主观要件。国家赔偿法上主观要件称为归责原则。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对侵权人员是故意还是过失在所不问,原则上采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确实违反了公法上

4、的义务,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结果归责原则只在刑事赔偿案件小采用。而其他侵权主体的主观要件则分为故意、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白信的过失)等。在混合责任的情况下,国家机关与第三人是否有侵权的合意是考量的重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在混合责任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审查,以此分析侵权主体间是否有意思联络,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四)损害结果。由于我国国家赔偿对损害结果的要求比较严格,由法律明文规定。因此,当民事、刑事与国家机关侵权行为共同作用造成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损害,同时该结果也造成了刑事或民事上的损害,简而言Z,损害结果岀现了竞合的情况下,国家赔偿混合责任的结果才出现。

5、(五)因果关系。国家赔偿因果关系是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Z间相互作川形成的一种客观事实关系,同时也是法律规范冃的所要求的价值判断关系。[1]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国家机关、第三人或者受害人的原因等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案件中,我们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规则,即在考虑事实存在因果关系的同时,考量合理、公止、正义等法律政策因素,融入价值判断,以此来确定国家赔偿的范围。三、责任承担方式我们研究国家赔偿混合责任,主要冃的就是为了解决责任的承担方式问题。从国家赔偿混合责任的构成要件中,我们町以清楚的看到,侵权行为的组合方式是研究责任如何承担的垂点。因为主观要件、因果关系、侵权结果的不同最终表现为侵权行

6、为方式的不同,在审查案件中侵权方式的不同也是最直观的。因此,笔者将主要从国家侵权行为和第三人侵权行为的组合方式上来分析国家机关与第三人在共同侵权中承担何种责任。(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往往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为了获得口供等证据,授意或唆使其他羁押人员对受害人进行殴打虐待。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这种唆使、放纵行为是否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首先,共同侵权行为,“系指数人共同不法对于同一Z损害,与以条件或原因之行为。加害人于共同侵害权利Z冃的的范围内,各自分担实行行为Z—部,而互相利用他人Z行为,以达其冃的者,仍不失为公

7、同侵权行为人,而应对于全部发生Z结果,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⑵因此,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期间,为达某种冃的与第三人达成损害他人的共同意思,即使未亲白实施加害行为,但具行为服从于共同意思的分担(为达到致害目的),国家机关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共同侵权的主体。其次,国外立法上也将唆使、放纵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如《徳国民法典》第830条规定:……(2)教唆人和助手视为共同行为人。[3]再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明确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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