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E生化与生医工程研究所研究生学位初试及学位考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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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法E生化與生醫工程研究所研究生學位初試及學位考試細則民國105年01月13日修定(所務會議通過)第一條、本細則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及本校「碩博士學位考試賁施辦法」規定訂定之。第二條、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提岀碩士學位初試:(-)各研究生入學後,應在所內教師中選定論文指導老師,並在指導老師協助下擬定論文題目並進行研究,另應於規定期限內(碩士學位論文複試舉行之學期開學前)提岀『碩士學位初試』申請。論文指導老師之資格需具備本校「碩博士學位考試寰施辦法」第五條所規定之學位考試委員資格。(-)學生應於提出

2、『碩士學位初試申請表』(表E1)後,由所方安排口試委員進行評審,各研究生口試後之『碩士學位初試口試評分表』(表E2)與『碩士學位初試口試總評表』(表E3)由所留存。(三)研究生提出『碩士學位初試口試』要求後,必須於口試結束後2週提岀內容完整之『碩士初試論文』由所留存。(四)因故未能過碩士學位初試口試者,得於3個月後再度提岀碩士學位初試口試申請。第三條、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修業逾一學期。(-)至少修滿二十四學分,並修畢本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論文學分另計。(三)通過『碩士學位初試口試』。(四)已完成論文初稿。(五)

3、提出『硏究生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表E6)。第四條、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於提出碩士初試口試後6個月方可提出申請,並備妥本所規定之各項文件,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後辦理。第五條、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之時間、地點、委員等內容若於列印後所長核簽前需更改,請指導教授於更正處蓋章;於呈核後需修改則應填寫『硏究生學位考試異動申請表』(表E9)o論文題目更改一律以『硏究生更換論文題目申請表』(表E5)向教務處申請異動。第六條、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組織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含校外委員L考試委員由所長指定一人為召集人,指導教授為當然

4、委員,但不得擔任召集人。(-)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1.具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資格者。1.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現(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1.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4.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前款第三目、第四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本所所務會議訂定之。(三)本校兼任教師得為校外委員。第七條、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後,應檢具繕印之學位論文初稿與摘要(繳交實際需要之份數),送請本所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

5、位考試事宜。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舉行筆試或在實驗室舉行實驗考試。(-)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為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三)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但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始得舉行。(四)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評定以一次為限;考試委員未評定成績者,該考試委員以視同未出席委員會方式處理。(五)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修業期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以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

6、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六)碩士論文之評分標準,由本所訂定;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確定者,學位考試成績以不及格論。(七)學位論文(含摘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如經教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得以外文撰寫。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第八條、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惟至遲應於學期結束(第一學期為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為七月三十一日)前。學位考試須在規定修業期限內舉行。第九條、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學生個人因素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學校行事丿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

7、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第十條、學位考試舉行後,本所秘書應將學位考試成績至遲於學期結束前送達教務處登錄。研究生應於規定之期限內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並同時完成離校手續,其期限第一學期為二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八月十五日。未依前項期限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論文或辦理離校手續且未達修業最高年限者,該次學位考試之舉行不予計算,次學期仍應註冊並重新申請學位考試。至修業最高年限屆滿時仍未繳學位考試成績論文或未辦離校手續者,該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第十一條、已取得碩士學位者,如發現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予以撤銷畢業資格,並追繳其

8、學位證書。論文指導老師及參與學位考試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論文指導老師及口試委員如具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其原則及事由如(-)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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