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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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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搜查制度不完善领域探析摘耍我国的搜查制度具有立法授权的分散性特征。《宪法》第37条和39条分别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事诉讼法》从第119条到第123条用了五个条文规定搜查的具体程序。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対公安机关的搜查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搜查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搜查权力集中在侦查机关手中,因此我国的搜查制度述具有实际权力的集中性特征。总体而言,我国搜查制度主要存在本文论及的问题关键词刑事搜
2、查立法授权搜查权作者简介:司徒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96-02一、搜查证不具冇“特定性”的形式要件,难以制约搜查权搜查证为个人的权利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它在政府为控制犯罪而行使的权力与个人口山Z间划分了一个界限。与法治国家搜查证的详细、具体及特定的记载方式不同,我国立法设计的搜查证过于简单,搜查证难以在事前为搜查行为确定一个明确的界限。首先,我国搜查证并没有涉及到搜查的理由,由此无法保障被搜查者的知情权。其次,搜查证采取的填充方式确定搜查范I韦I、搜查対象的方法过于简单,对于场所搜查是否及于置身该场所
3、的第三人等问题均未限定。最后,搜查证没冇限定冇效期限。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搜查证的执行时效更难以约束,有的地方其至存在侦查人员持有局领导签印的空白搜查证,山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以方便随时使用的做法,这事实上完全丧失了对搜查证时间的限制。综上,我国搜查证的格式不受到法律限制,仅仅是具有向外面证明搜查行为已经合法授权的形式意义,在侦查机关看來,它不过是例行公事的i种“手续”、“冇证就合法”。笔者认为我国的搜查证欠缺“特定性”要求,与以下两点直接相关:其一,搜查证是由侦查机关签发的,只是搜查行为的“合法”凭证,侦查机关自己不可能从形式上限制自己的权力;其二,搜查行为原则上不受事后的司法审查,立法
4、者也无意通过对搜查证的格式限定而为相对人提供必耍的权利救济,因而对搜查证的形式要求,缺乏现实动力。只有在搜查权与搜查证的签发权严格分立、而且对搜查行为可以申请司法救济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对搜查证的“特定性”提出严格的要求。二、执行搜查中的程序规则不完善1.执行搜查过程屮未能贯彻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不仅体现在搜查制度的立法设计上,也贯穿于执行搜查程序中。例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笫6款规定,在进行搜查时,如果占有人拒绝自愿开门,则侦查员有权开启任何房舍,但不允许不必要的财物损坏。2•对于夜间搜查问题,立法未作任何规定,实践中侦查人员夜间进行搜查现象比较普遍。对于夜间搜查问题,许多国家
5、将令状严格限定于白天执行,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除非屋主要求,禁止在晚上9点到次日凌晨6点之间搜查住宅。美国也有近一半的州在立法规左,除非冇特殊情形,搜查令应在白天执行。而《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笫c项也规定,除非签发令状机关在令状上以适当的条款表明存在着非白天执行令状的合理的事由,一切令状应在口夭执行。具体而言,限制夜间搜查的理由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公民在夜间从申私密与隐私活动较多,因此夜间搜查对个人隐私的侵害极为严重;二是警察夜间执行搜查行为受监督和限制更少,更容易滥用职权;三是公民在夜间更容易产生恐惧感,夜间搜查容易惊扰公民,也剥夺了被搜查对象的休息权。总Z,与白
6、昼相比,夜间的住宅搜查对公民的休息权形成了更严重的限制,法律应当予以规制。由于我国立法未对此问题作出任何规制,这也造成了实践中大量的住宅搜查行为发生在夜间,冇的搜查活动对公民的休息权造成了不必要的侵扰,也给侦查机关的形象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3•搜查时见证人在场制度存在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第113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为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现行法律,搜查时要求有见证人在场并取得他们的签字或盖章,搜查笔录才能符合法律要求。见证人在场制度是
7、保证侦查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Z重要举措,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对搜查行为进行同步监督制约的作用。我国的见证人在场制度仍不够完善,这也影响到了其实施效果。具体如,对于见证人的资格问题,对明确见证人权利义务的问题,其诉讼地位问题,搜查时是否必须见证人问题,这也进一步涉及到是否将秘密搜查纳入《刑事诉讼法》了以规制的问题。三、针对非法搜查行为的司法救济制度仍不完善1.对于非法搜查行为,刑法的威吓作用非常有限。尽管《刑法》第245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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