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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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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之探讨摘要:现代企业中股权转让是一个多见而又不可避免的现象。在我国,公司立法、相关司解释与判决均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称为股权转让。而笔者试图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四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有不确切和不准确的地方,见谅。一、关于股东过半数同意之程序股权转让问题的探讨;二、如何体现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出资转让严格加以控制的问题探讨;四、股权转让的特殊方式的探讨;五、股权转让中的其他相关问题。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特殊方式;股权转让程序—、引言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
2、合性,其人合性的特点决定了对股东转让出资应进行限制,这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转让岀资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规定,但规定比较简略,不够明确和具体,这必然会影响到部分股东的正当权,甚至于公司健康有序的发展。在司法实践屮也常常因立法的欠缺,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的运行。本文,作者对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了剖析,并比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分析了问题的症结,借鉴了国外的退股权等相关法律制度,针对不同惜况下股权转让可能遇到的障碍,及股权转让过程中具体的程序步骤,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二、关于股
3、东过半数同意之程序股权转让问题的探讨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具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的事项书而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而通知Z日起满三IU*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关于“经英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貝体含义,一•种理解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则上每出资一份,不论出资多少,就有一表决权;另一种理解认为,股东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一般采取资木多数决机制。在我国,同法实践及理论界均对此存在不同认识
4、。对此,前引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11条第1款Z规定也采取了类似的模糊规定方式;但台湾地区公司法学界认为,“非得其他全体股东过半数Z同意”是指应经其他全体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而Bo1原《口本有限公司法》笫19条笫2款则明确规定:“股东在将英全部或参见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2〜553页者部分出资份额转让给非股东的人的情形下,须取得股东会的同意。”2依此,股东将英股权转让与股东外的人,须取得股东会的同意,且按照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即可。《韩国商法》第556条第1款笫1句则规定:“只有在依据第585条(特别决议)规定
5、的社员大会的决议时,方可以将其持有的持份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转让给他人。”彳综上,我们认为,我国公司法实践中应采取上述第二种理解。事实上,我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冇规定的除外。”依此,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均未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时的表决程序做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即应“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过,我国公司法学界普遍认为,“经股东过半数同意”是指是经其他股东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即采取的是“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我国司法机关往往也釆该说。我国《公司法》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其立法原意或
6、许就是上述“一人一票”的观点,但该立场确实冇悖于《公司法》所确立的“一股一票”原则,R与各国(地区)的立法通例或通说相悖,故我们认为应采上述第二种理解为宜。三、如何体现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一)优先购买权的涵义与相关规定。优先购买权是指物权的优先效力,即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冇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英他人购买。冃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情形主要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吋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及公司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其他股东対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优先权是在“同等
7、条件”下的优先,因此,转让人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将拟转让的价格、付款条件及受让人的基本悄况等书面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其他股东。公司疏于通知的,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可追究内部相关人员(董事、经理等)的责任。公司通知股东后,股东怠于答复的,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若转让人告知虚假的转让价格等交易条件,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ZLI起一定期限内可以行使撤销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而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而通知之H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8、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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