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抢夺与盗窃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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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抢夺与盗窃的界分西安陆军学院法学木科生毕业论文分析抢夺与盗窃的界分学院:西安陆军学院专业:法律学号:200716004姓名:卢了建指导教员:(宋,小二)(宋,小二)二O—一年4月西安陆军学院军事学学士学位论文(2010)摘要传统理论从〃公开与秘密〃的角度來区分抢夺与盗窃行为,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都存在着诸多问题。应从新的视角,以两种行为中的暴力的程度及指向对象为依据來重新考察两罪的区分方法。抢夺与盗窃的区分在于:抢夺所实施的是一种针对物并可能伤及到人身的暴力,而盗窃除了秘密进行外,也可以公开进行,是一种使用平和手段,改变财物占有的行为。关键词

2、:抢劫;盗窃;公开;秘密1西安陆军学院军事学学士学位论文(2010)目录(三号,黑体)绪论(四号,黑体)1正文(四号,黑体)2—、********(四号,黑体)6(—)*********(四号,宋体)7(二)*********(四号,宋体)9(三)*********(四号,宋体)11二、**********(四号,黑体)13(一)*********(四号,宋体)13(二)*********(四号,宋体)15(三)*********(四号,宋体)17三、**********(四号,黑体)18202224结论(四26致谢(四号,……27参考文献(四号,

3、282(―)*********(四号,宋体)(二)*********四号,宋体)…(三)*********(四号,宋体)号,黑体)黑体)黑体)西安陆军学院军事学学士学位论文(2010)一、对传统观点的评介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之中,对抢夺、盗窃二罪的区分并没冇过多的讨论,通说上使用〃秘密与公开"的特征作为两罪区分的标准。根据我国目前的通说,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则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1]。但如果仅以此而认为盗窃行为的特征是〃秘密窃取〃,抢夺行为的特征是〃乘人不备〃,可能是无法区分两罪的。因为至少从语言逻辑关系上看,〃秘

4、密〃肯定不会〃乘人有备〃,即〃秘密〃包含了〃乘人不备〃这一要素,而〃乘人不备〃实际上也就是强调了其行为的〃秘密〃性[2]。在这种情况Z下,一些学考对〃乘人不备〃进行了修正,将其作为抢夺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之一,如〃抢夺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乘人不备或他人有准备而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3];而更多的学者则是不再采用〃乘人不备〃一词作为本罪的客观要索。FI前多数学者赞同〃抢夺罪客观耍件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指采用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觉的方式,公然夺取其持有或管理下的财物;而盜窃罪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口

5、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⑷。并据此将〃公开与秘密"的区别作为两罪区分的依据。一些学者更是为修正这种区分可能存在的问题,主张以〃公开与秘密〃作为区别标准的学者提出了一些解禅性的主张。如有学者认为〃秘密具有主观性与针对性,主观性指行为人木人主观上自认为是秘密的,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则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5],有学者主张应从三方而理解盗窃的秘密性:"一、特定性,秘密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不在场,或虽在场,但未注意、察觉或防备的情况下实施的盗窃行为;二、主观性,行为人自认为在秘密窃取;三、相对性,秘密与公开Z间的区别是相对的,不排除盗窃罪也可

6、能是在光天化口Z下而实丿施〃[6]。对于这些学者的观点,总结起来主要是认为盗窃的秘密性仅存在于行为人3西安陆军学院军事学学士学位论文(2010)的主观中,无论财产实际控制人的知晓与否[7];或者认为秘密仅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自我认识,秘密是针对财产控制人而言的。对于秘密仅针对于行为人主观这一观点,笔考认为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此观点将导致主客观的不一致。很明显,持此观点的学者一方面主张盗窃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白己的行为是秘密的,而另一方而乂强调盗窃行为客观上可能具有公开性,这样一来就会有矛盾Z嫌。而且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中主客观和统一原则的基木精神,客观构成耍

7、索应限制主观的构成要素,一般不会出现主观构成要素超过客观构成要素的情形,在木问题上即犯罪行为人客观上如果只是限定为秘密行为,那么他的主观要索就应该仅认识到是秘密行为,如果其行为有公开的特征,那么他的主观构成要索小就应该有公开要索,否则就不能成立犯罪的既遂。但根据通说的观点,抢夺罪中的行为人客观上的行为具有公开的要索,但却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秘密的要素,这样一來只能导致两种结果:要么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却不必认识客观构成事实;要么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客观构成事实以外耍素,显然这一观点违背了主客观相-•致的原则;[8]其次,这一•观点有主观归罪Z嫌,因

8、为往往在司法实践zm,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很可能并没有考虑究竟是公开还是秘密的犯罪,在司法裁判之中,往往仅能凭借犯罪嫌疑人的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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