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的设立问题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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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机构的设立问题周江我国仲裁法颁布至今已逾10年,其有关仲裁机构设立的规定为我国仲裁机构及仲裁制度的发展壮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变化,其消极方面的影响也愈加明显。因此,在修订仲裁法的过程小有必要对以下问题作出调整。一、仲裁机构的设立区域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盂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对此,冇专家认为“设区的市都可以设仲裁机构实在太多了,没冇必要”。笔者以为,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状况看,除东部儿个发达省份外,一般也只冇设区市的经济状况才可以满足仲裁制度生存的盂要。而R,本规定的措辞是“可以”而

2、非“应当”,立法语言中,“可以”亦意味着“可以不”。因此,规定设区的市可以设立仲裁机构并不必然要求所有设区的市都要去设立仲裁机构。换言Z,这一规定木身并不必然导致仲裁机构的数量不合理的增加。将仲裁机构的设立地的最低级别限制在设区的市亦无不可。但从立法者对于为何要规定在设区的市可以建立仲裁机构的解释来看,其似乎并不是基于上述考虑,而是未能厘清仲裁与其他纠纷解决制度的区别使然。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可能不仅是立法者对仲裁制度特殊性的认识不清,许多地方政府机关亦对仲裁机构生存环境的识别冇误。可以说,造成忖前中国大陆地区涌现185家仲裁机构Z“蔚为可观”的局面的原因正在

3、于此。很多市在组建仲裁机构时考虑的往往不是关于设立仲裁机构的基本条件——“根据需要”,而是希望通过仲裁机构的设立來宣传本地的形彖,更多的似乎是出于一种“攀比”心理——“兄弟城市都有'口己’的仲裁委员会,我们也应该有一个”。上述情况肓接导致了在我国虽然仲裁机构数最庞大,但很多仲裁机构对经济纠纷解决的作用十分侑限,対市场经济的发展儿乎不貝-有影响。据统计,到2006年底,我国已设立的185家仲裁委员会中,受案超过500件的只有27家,仅占总数的15%,而受案不足50件竟有44家,占总数的24%;在受案超过500件的27家仲裁委员会中,争议标的超过100亿的仅有北

4、京仲裁委员会1家!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口前我国大陆地区拥有的185家仲裁机构中,相当一部分似乎并不是“根据需要”,至少不是根据“真正”的需要而设立的。这些仲裁机构很大程度上口身根本不貝•备发展提高的潜在因素,在没有行政T预的情况下,很有可能被仲裁界的占然竟争所淘汰出局。而若行政机关欲维系这些仲裁机构的存在,最有效的莫过丁•通过行政拨款的直接支持或在本地以行政手段强制推行仲裁这两种方法,从过去仲裁业发展的教训看,在上述两种方法中无论采取哪一•种都很可能导致仲裁机构受制于行政机关而使其民间性不保!基于此,笔者以为,在修订仲裁法时,可以不再规定仲裁机构设立区域的级

5、别,而应对究竟何为“根据需要”屮的“需要”提出若干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标准。二、仲裁机构的设立机关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前款(仲裁法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这一规定在当时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在仲裁法颁布之前,我国实行的还是行政仲裁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亦刚刚开始。时代背景决定了当时市场经济屮的市民社会无论是在思想意识方面还是在口身条件方面,都不具备单独完成组建仲裁机构的能力。如果不釆取由有关部门“扶上马,送一程”的方法,根本无法达到仲裁业发展的起始条件。仲裁法颁布施行后,各有关市人民政府从财政拨款、人员配备

6、、后勤保障等诸多方面对仲裁机构的组建提供了冇力支持。经过十几年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整体经济环境为仲裁法颁布吋相比已有很大改观,初步具备了支持仲裁业发展的能力。而我国仲裁业经过十几年的培育发展,亦初步具备了保持口我发展的能力。另外,由于我国长期以来行政本位的惯性思维,如果一肓赋予行政机关组建仲裁机构的权力,将使仲裁机构行政化的倾向始终难以根除,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始终难以完全彰显。笔者以为,在这样的情况下,考虑强化仲裁民间性,进一步隔断行政机关对仲裁机构影响的吋机已经成熟。对此,“有人认为,仲裁机构成立时政府曾给予财政及各方面大力支持,现在机构'翅膀硬了',

7、强调英民间性质就是想搞私冇化,是'过河拆桥'、'忘恩负义’行为。”这种认识的本身就隐含了行政本位的意识,混淆了政府与仲裁机构的关系,恰恰证明了必须坚决地对仲裁机构的设立机关进行改苹。笔者以为,在将来的仲裁机构设立事宜中,应当将现行的政府牵头组建的方式,改为由商会等民间团体负责筹建,由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代表政府进行登记的方式。Z所以建议作出这样的转变,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从国际实践看,将仲裁机构的设立由目前的政府过渡到商会组织是符合国际惯例的;第二,从商会及仲裁的性质看,现代社会是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很多事务是某一个群体的事务,不可能都由政府包起

8、來,这些事务所涉及的就是所谓的“第三领域”[在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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