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诉讼化趋势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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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诉讼化趋势之评论【摘要】随着社会的复杂化,快速的生活节奏使得人们更加倾向于选择一种快速、经济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恰巧满足了人们的需求,因此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随着仲裁的不断发展,仲裁的制度化已经迫在眉睫。但制度化并不等同于诉讼化。仲裁在制度化的过程中应该避免出现向诉讼趋同的倾向。在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规则等各个方面都保持其独立性。仲裁的发展只有坚持其自主性、效率性和灵活性,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关键词】仲裁;诉讼化;意思自治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在我

2、国,近些年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攀升。仲裁的出现是由于社会经济与科技的进一步发展,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对争议解决机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当争议发生时争议主体希望以一种既尊重当事人意愿又快速经济的方式來解决。然而,仲裁诉讼化的趋势也越來越显著,对于这个问题是值得进一步探讨与研究的。一、仲裁的概念及性质所谓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协议,口愿把他们Z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所进行裁决的行为。①仲裁止受到越來多的人们的青睐,特别是在瑞典,现在有95%左右的民事纠

3、纷案件都是通过仲裁解决的,足以见得仲裁的彩响力及其重要性。相对于诉讼,仲裁有着自愿性、专业性和便捷性的特点。关于仲裁的性质,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大致分为司法权论、契约论、混合论及自治论等学说。在我国大多数的学者都支持混合论一说。但是就仲裁木身而言,相对于诉讼或者是其他的调解方式都应该是独立的、唯一的。混合论从折中的角度出发,将仲裁的性质一分为二,这种理论貌似公允,实则模糊,并未从整体上说明仲裁的性质。②因此,我认为仲裁应该是独立于诉讼的一种自治性的体系。二、“仲裁诉讼化”(-)从一起案例看“仲裁诉讼化”1•案情介绍

4、原仲裁被申请人,因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某仲裁机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该市屮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其理由是:1、仲裁裁决在适用法律上有瑕疵;2、木案6名委托代理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委托代理人只能1至2名的规定,仲裁程序上有瑕疵。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在表述上有瑕疵、庭前证据交换在程序上有瑕疵以及仲裁庭允许6个委托代理人属程序上的瑕疵为由,裁泄屮止撤销程序,将案件发回某仲裁机构重新仲裁。③2.评析对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撤销程序,将案件发回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做法显然体现了其诉讼中心主

5、义的思想。要求仲裁机构严格按照诉讼规则来进行,体现了仲裁诉讼化的倾向。在目前的仲裁制度中対仲裁程序的证据交换、代理人的资格、人数等都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发回重审,这是法院对仲裁的过分监督,这将不利于仲裁的独立发展。所谓“仲裁诉讼化”是近些年新出现的一个名词,所谓仲裁诉讼化指的是仲裁在程序运作上与诉讼越来越相像,即仲裁程序H趋复杂和正式,如本适用于法院诉讼的证据规则、证据公示等制度被引入到仲裁中,在某些案件中,仲裁员就像法官一样被成堆的文件所包I韦I。仲裁的诉讼化还意味着仲裁面临更多的

6、司法干预和控制。④(二)仲裁诉讼化的成因1・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自身存在的不足仲裁法实施10多年來,全国仲裁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仲裁机构多数是从行政仲裁转变而来的,这多少会承袭到诉讼的模式。此外《仲裁法》对于仲裁员的规定让仲裁员冇足够的经验能够胜任仲裁工作,但是过多的庭审经验让他们在仲裁时习惯用法庭审判的方式为当事人进行仲裁,让仲裁陷入诉讼的常规Z中。1•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之间的相似性仲裁相对于诉讼起步较晚,因此在一些制度设计上以及仲裁方式上都借鉴了诉讼的程序制度。仲裁与诉讼都属于民事程序,其■般性规定相同、处理

7、争议的主体相同、案件性质相同,某些程序性规则也相同。换言之仲裁基本上具有与诉讼相同的结构,这应该说是仲裁制度的提前。⑤然而,就因为在程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导致了仲裁向诉讼的趋同,这限制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让仲裁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越来越向诉讼靠拢。1•仲裁理念的缺失我国《仲裁法》1995年起正式开始实施,仲裁对于许多人来说还是十分陌生的。我国的法治环境,是以诉讼法坏境为主导的。由于我国缺乏自有经济和司法传统,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他们认为诉讼的程序正义能够导出正当的结果,仲裁需要借助诉讼程序正义的作用,

8、以确保结果的正当性。⑥因此在仲裁中,当事人不会积极主动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更倾向于按照仲裁员的指示按部就班的完成仲裁。这使得仲裁模式化和非自治化,缺失了仲裁应冇的独立性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4•法院对仲裁过多的司法监督对于仲裁的司法监督,就是指法院对于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以及仲裁程序进行的一种监督。法院是否应该对仲裁机构进行司法监督呢?一方面,法院的司法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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