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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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华航院字(2006)97号,2006年11月23H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仪器设备处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产权的行为。第四条室与设备处、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的仪器设备处置活动。仪器设备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处置方式包括对外捐赠、出售、报废、报损等。学校成立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长担任,成员由实验财务处、纪监审室和使用单位的领导组成。实验室与设

2、备处负责处理口常事务。处置工作小组要加强对仪器设备处置的管理,预防仪器设备处置过程屮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处置方式第五条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属于下列情况的仪器设备可以考虑对外捐赠:(-)可以使用或稍加修理可以使用,而长期闲置的;(二)因研究课题、教学内容的变动,而不再使用的。第六条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第七条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展于下列情况的仪器设备应报

3、废:(一)超过使用寿命,基础件及主要零部件损坏严重,虽经修理也不能达到技术指标的;(二)技术严重落后,性能低劣且不能升级的;(三)设计不合理,无法改装利用的;(四)维修费用过高(修理费用超过其原值60%以上)的;(五)在安保、环保、耗能等方面不能达标造成公害又无法维修改造的;(六)计量标测不合格,强制报废的。第八条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第三章处置原则第九条仪器设备处置活动必须经过处置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第十条拟处置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过

4、专家论证,或经专家鉴定,或具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第十一条仪器设备处置程序要按照先审批、后报废、再出售的顺序进行。第十二条拟处置的仪器设备的出售价格和报废残值,必须经过评估或集体定价。第四章申报审批程序第十三条使用单位拟处置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应向实验室与设备处中报,提出中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北华航天工业学院仪器设备处置中报表》(附件一)。同时还要提交拟处置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卡片和论证材料。实验室拟处置仪器设备,其论证材料应有设备管理员、实验室主任、系(部)主任的签字;其他单位拟处置仪器设备,有关材料要有使用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签字。第十四条实验室与设备处负

5、责对使用单位拟处置仪器设备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技术鉴定小组,对原值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进行鉴定和复查,并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学校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技术鉴定小组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处长任组长,成员包括相关系(部)主任、相关学科学术带头人、相关实验室建设专家小组成员、实验室主任及主要技术人员等。第十五条学校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一般在9月中下旬),审议使用单位拟处置仪器设备的有关申报材料和技术鉴定小组的处置意见,形成对有关仪器设备的处置意见。第十六条无偿捐赠仪器设备由学校党委会批准。有偿岀售和报损仪器设备由校长办公会批准。报废仪器设备由校长批准。第十

6、七条实验室与设备处依据学校拟处置仪器设备的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对于车辆、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仪器设备的处置,报教育厅审核、财政厅审批;对于规定限额以下的仪器设备的处置,报教育厅审批。第五章帐目处理第十八条学校相关单位依据教育厅、财政厅对仪器设备处置事项的批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第十九条无偿捐赠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处代表学校与接受单位签署赠送协议,凭教育厅、财政厅对仪器设备处置事项的批复、学校党委会会议纪要和赠送协议,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第二十条出售仪器设备,一般由实验室与设备处会同财务处、纪监审室,对拟批准处置的仪器设备进行资产评估,并按招标的办法或以不

7、低于评估的价格与购买方签定买卖合同。重大项目要经过具有资质的国有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并挂牌公开交易。岀售仪器设备所得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凭教育厅、财政厅对仪器设备处置事项的批复、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仪器设备鉴定报告和买卖合同,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第二十一条报损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处会同财务处、纪监审室,对拟报损的仪器设备进行鉴定,确定资产损失。造成资产损失的单位必须报告资产损失情况及原因并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报损责任赔偿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凭教育厅、财政厅对仪器设备处置事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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