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保密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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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安全保密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第三条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

2、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第四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公开的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信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定额核定信息、欠缴税款信息以及纳税信用等级信息等。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本单位管辖权限范围内,向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有关纳税人

3、的涉稅保密信息。第二章工作职责及查询程序第六条县级或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及程序,对下列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予以支持。具体包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办案查询;(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四)签订了信息保密协议的其他涉税管理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换、反馈工作。第七条国税机关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一)各级纳税服务部门是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确定纳税人

4、涉税保密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项目;2.负责受理并提供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1.负责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二)各级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受理并提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三)各级督察内审部门负责受理并提供审计、财政机关依法进行的查询。(四)各级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负责受理并提供抵押权人、质权人对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以及与签订了信息保密协议的其他涉税管理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换、反馈的管理。(五)各级办公室、稅政、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外部查询的

5、配合工作。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一式2份,式样见附件1);2.单位介绍信;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第九条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一式2份,式样见附件1);2.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询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第十条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自身涉税保密

6、信息的,除提交第九条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交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第十一条纳税人通过稅务机关网站提供的查询功能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必须经过身份认证和识别。第十二条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的欠税有关情况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第十三条有关部门接到查询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发现查询对象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对于申请资料不全的,

7、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相关申请资料;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查询条件的,经部门负责人和税务机关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确定受理,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纳稅人涉稅保密信息查询台账》(以下简称"台账”,式样见附件2);(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查询有关涉税保密信息数据;(三)对于本部门不能直接查询,需要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查询的纳税人涉稅保密信息,应填写《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工作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式样见附件3)。相关部门接传递单后,按申请内容查询、提供有关信息,并填写《纳稅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工作回执单》(

8、以下简称“回执单”,式样见附件4),反馈至受理部门;(四)受理部门将拟提供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数据经部门负责人复核批准后,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填写办结情况并签章,同时出具《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一式2份,式样见附件5)及有关信息复印件;对因故未能提供相关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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