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使用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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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商标使用保护研究[摘要]在现冇立法框架之下,企业对于自身的商标保护往往只通过商标申请注册来实现,从而忽视了商标注册之前的使用证据保存以及注册Z后的商标管理问题。文章希望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商标立法情况,针对其存在的不足为我国企业自身商标使用保护寻找合理路径,包括做好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及时申请注册以及后期商标管理等事项。[关键词]商标;使用;保护一、商标使用制度国内外商标取得无外乎两种方式,即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商标注册即只有在国家商标管理部门登记方可取得商标专有权,我国现行《商标法》经过三次修改在以注册为主的前提下,吸收了使用原则的合

2、理性,①但总体而言还是以登记注册作为商标取得的最终依据;商标使用着重对商标的实际使用,强调収得商标专有权的前提是在所屮请领域的实际使用,美国是采用实际使用制度的典型国家。②这两种方式的结合能够最大程度避免恶意抢注的现象。二、我国商标使用制度分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3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据此,我国多年來商标专用权取得的法律依据和途径即在商标局注册。国家商标局建立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簿,并向全社会公开注册信息。这不仅使商标权归属问题清晰化,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两个以上不

3、知情的使用人使用同一商标,或者重复巾请,给商标局和企业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成本支岀;另外,采用登记注册方式,商标注册权人取得较为稳定的商标专用权,有利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但是采用注册原则忽视了一些商标使用而未注册的情形,违背商标本身“标示性”与“区别性”的重要价值:(一)缺乏对止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全面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除了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其他•律采用商标自愿注册原则。这从立法角度给予了未注册商标的合法地位,因为在市场存在大量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但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该法只调整注册商标的占有、使用、收益、

4、处分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并没有对未注册但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规定明确的调整机制。《商标法》第32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冇一定影响的商标,此条保护商标使用的前提是“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即对“已经使用但尚未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尚属空白。因此,在我国对于商标的保护基于“注册”这一前提,未注册商标的市场流转存在法律盲点。我国《商标法》的修正趋势中,淡化“注册商标法”是一个必要的前提。(-)未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使用出于对商标的后期管理目的,我国规定对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山商标局责令限

5、期改正或撤销该注册商标。山于未明确规定商标使用,滋生很多企业或个人“注而不用”的现象,造成商标资源浪费。而口,申请撤销的前提是连续3年停止使用,若巾请商标注册的企业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为防止其他已经使用并意欲进行商标注册的企业进行注册,便在3年内进行H的性使用,很容易导致“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条件无法满足。同时,由于申请撤销商标是被动途径,若该注册商标未被申请撤销则会一直处于未使用状态,并可在商标期限截止前申请商标续展注册。这对于真正使用商标的企业缺乏有效保护,并且严重背离商标的标记和区别价值。(三)割裂商标价值与商标权來源商标是商品的

6、标记,其最基木也是最核心的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而这一功能只冇在商标使用过程屮才能明确体现出来。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侧重于商标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而不是商标申请人的商标使用,所以会导致“注而不用”的浪费情形,没有对真正创造和使用商标的个人或企业起到鼓励和保护作用。(四)未明确商标使用要求根据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续展的最新修订,在商标使用期限截止的前12个月内申请人均可以提出商标续展申请,对于续展申请的提出前提未明确约定使用条件。③相较而言,美国《商标法》规定,在提出续展注册之时应同时提交商标使用最后5-6年的适用证据。④可以看出,美国

7、将商标使用贯穿于整个商标管理过程,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商标的使用,从而避免“注而不用”的现象。(五)注册原则成为抢注行为的“合法保护伞”我国商标实行注册制度,一方面使屮请程序规范化,具有稳定性,但同时也使得很多人利用其合理性与优越性进行商标抢注。以盖璞公司与新恒利公司“GAP”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为例,盖璞公司于1992年申请“GAP”商标,而新恒利公司于1992年在眼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GAP”商标,盖璞公司対新恒利商标注册提出异议。该案经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核,认为新恒利申请注册商标与盖璞公司已注册商标并未用在同一种商品

8、上,最终裁定新恒利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盖璞公司不服,先后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都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该案最终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口的再审判决结案,法院认定新恒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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