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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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北京市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收缴假币及鉴定货币真伪时执行本细则规泄。第三条本细则中所称假币包括假人民币和假外币。本细则中所称反假凭证,是指办理假币收缴、鉴建业务时使用的专用凭证。包括《假币收缴凭证》、《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本细则中所称印章,包括“假币”印章

2、和“假币鉴定专用章”。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应定期集中解缴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清点整理后,视同残损人民币,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集中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对金融机构收缴假币及鉴泄货币真伪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六条金融机构应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发现没收假币情况报表》和《假外币没收情况报表》。报表分月报表、季度汇总报表和全年汇总报表。月报表报送时间为次月8日前,季度汇总报表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

3、全年汇总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15日前。假币报表中的数据必须与收缴的假币实物相符。第七条金融机构各营业网点将收缴的假币及收缴凭证于每月月末逐级解缴各分行(社或局,下同),各分行对收缴的假币与收缴凭证核对无误后,进行清点整理,于每季度末将收缴的假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每季度末解缴上一季度收缴的假币),收缴凭证由各分行留存(保存二年后,按年度逐年销毁),并妥善保管。第八条解缴假币时,应持《假人民币解缴清单》及《假外币解缴清单》各一式三份(见附表1、2)及假币实物,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货币金银处办理假币实物交接。交接时,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4、对整捆的假币卡把,零头逐张清点,核对《假人民币解缴清单》及《假外币解缴清单》和实物准确无误后,在《假人民币解缴清单》及《假外币解缴清单》上加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货币金银处印章和经手人名章,第一联退金融机构;第二联和第三联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留存,分别用于帐务处理和登记《假币实物登记簿》。第九条金融机构各营业网点对收缴的假币实物实行专人管理,柜台收缴时,应登记《柜台收缴假人民币登记簿》和《柜台收缴假外币登记簿》(见附表a4),对假币实物管理要视同现金管理,实行账实分管。各级之间的交接应填写《假人民币解缴清单》及《假外币解缴清单》,并建立《分(支)

5、行假币实物登记簿》(见附表5),做到交接清楚、手续完备。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各发行基金保管库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回笼款时,若发现假人民币,应由发行基金保管库代理行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所没收的假币实物,由各发行基金保管库代理行于次月8日前上缴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第十一条联行间调缴款屮发现(在商业银行付款前清点时发现)的假人民币,其处理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咲于联行间现金往来发现差错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银发(1995308号)的规定办理,假人民币的数字统计、实

6、物上缴按照木细则第七款规定办理。第I•二条各鉴定行没收的假币应按月交至各分行,由各分行在解缴假币时单独列表上缴。第三章假币的鉴泄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辖内人民币真伪的司法鉴定工作;111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授权111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为北京市外币真伪的司法鉴定单位;授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部分分支机构提供人民币真伪鉴定服务;授权部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部分分支机构提供外币真伪鉴定服务。第十四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被授权提供人民币、外币真伪鉴定服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向其颁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该授权书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统一印制下

7、发,是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提供货币真伪鉴定服务的资质证明,被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在其营业场所公示该授权书。未经授权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提供货币真伪鉴泄服务。第十五条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口起3个工作口内,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泄机构提出书面鉴泄申请。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泄申请之口起2个工作口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泄单位通知之口起2个工作口内,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鉴定介绍信,将

8、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第四章资格证书管理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北京市反假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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