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犯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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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止犯若干问题比较研究“屮止犯”一词一般在两种意义上使用:i是指犯罪屮止形态,在我国,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其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发牛的一种犯罪形态。二是指犯罪人,即中止者。中止犯理论是刑法理论由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演进的结果,也体现在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中。但由于政治、经汛历史、文化、立法技术筹方面的差异,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关于中止犯的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方面存在诸多差界。本文拟就中止犯的立法方式、法律性质、成立要件及责任等方面对我国及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中止犯进行比较研究。一、中止犯立法方式比较各

2、国中止犯的立法方式差异,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中止犯与未遂犯的关系,即两者是分别规定还是混合规定;二是屮止犯处罚的规定方式,即是总则概括式规定、分则特别式规定还是概括式与特别式规定相结合。综观各国立法例和刑法理论,屮止犯与未遂犯立法上的区分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把屮止犯与未遂犯视为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和制度,从定性到处罚均加以严格区分;二是在未遂犯概念和制度内将中止犯与其他未遂犯加以区分。前者主要冇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荷兰等国。法国现行刑法典第121-5条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仅仅由于罪犯意志之外的情形而中止或未能得逞,即构成犯罪未遂。

3、”后者主要有德国、FI本、意大利、韩国、瑞丄、奥地利等国。德国刑法典笫22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实就犯罪,而耒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的,是未遂犯。”我国采取的是前一种立法方式,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两种立法方式的差界,反映了立法者的不同収向。中止犯与未遂犯既有联系乂有区别。中止犯与耒遂犯混合规定者关注的是两者的联系。而中止犯与耒遂犯分別规定者关注的是两者的区别。对于两种方式孰优孰劣,

4、我国有学者从中止犯的历史发展、未遂屮“遂”之含义以及罪刑相当原则和刑罚H的需要等角度出发,认为中止犯与未遂犯分别规定更科学、更符合小止犯的刑事立法趋势。[1]但笔者认为,恰恰相反,在未遂犯内部区分中止未遂、障碍未遂和不能未遂更具合理性。首先,它是中止犯与未遂犯共性的反映。由于我国刑法将中止犯适用阶段延伸至犯罪预备阶段,因此中止犯与未遂犯共性较少。但卅:界上多数国家都将屮止犯限定在犯罪“着手”以応由此屮止犯与未遂犯不仅在犯罪的未完成上而且在犯罪的适用阶段上也具冇共性。在未遂犯内部区分中止未遂、障碍未遂和不能未遂冇利于体现他们的共性。其次,有助于

5、为预备犯衔接。犯罪过程包含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预备犯适用丁•犯罪预备阶段,未遂犯适用于犯菲实行阶段,两者刚好构成一整个犯邯过程。将实行中止犯完全区分于未遂犯,易导致阻断犯罪过程的这种衔接。再次,从词义上看,“未遂”一词只是我国的表述,外国并非如此。如美国“未遂(auempt)”的词义中并不包含“遂”之“如愿”意思。因此不能以“遂”Z中文含义来认定行为者主观意图实现与否。最后,在未遂犯内部区分中止未遂、障碍未遂和不能未遂并不意味着不区分屮止犯与未遂犯。中止犯与未遂犯主观上的差异,使得两者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上差别甚大,因此无论是从构成要

6、件还是从刑事处罚上都应对两者进行区分。但是这种区分完全可以在承认两者共性的基础上进行。因此,从共性的角度考虑,我国也应采取屮止犯与未遂犯混合规定的方式。关于中止犯处罚的规定方式,各国主要冇三种方式:一是总则概括规定式,如德国、泰国、奥地利、瑞士、意人利、加拿大等国。泰国刑法第82条规定:“着手犯罪行为而白行屮止,或变更其意思并防止其结果之发生者,不罚。但其已完成之行为构成犯罪者,依该罪处罚之/我国刑法采取的也是这种方式。二是分则特别规定式,如FI本。日本刑法第44条规定:“耒遂罪Z处罚丁各本条定Z。’‘三是总则概括规定与分则特别规定结合式,如

7、韩国。韩国刑法第26条规定:“行为人已着手犯罪行为Z实行,而因已意中止,或防止英结果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第29条乂规定:“未遂犯之处罚,以有关条文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屮止犯处罚的三种规定方式,各有优劣。总则概扌舌规定式简单明了,但过于概括。分则特别规定式具体明确,但庞朵难以寧握。总则概括规定与分则特别规定结合式灵活多样、易以操作,但也存在难以掌握的不足。就我国现行刑法而言,尤其是在保留预备中止的情况下,笔者主张采取总则概括规定和分则特别规定结合式规定屮止犯的处罚。对实行中止,适用刑法总则概括式规定,即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

8、,减轻处罚;対预备中止,适用刑法特别式规定,即对某些特殊重罪才处罚预备中止。这是因为,预备中止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部比较小,对预备屮止造成损害一律予以处罚无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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