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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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对涉案注册会计师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情况进行鉴定,发表鉴定意见

2、。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所发表的鉴定意见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参考。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独立发表意见,不代表发起设立该委员会的机构的意见。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通过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鉴定会议)形成鉴定意见。第三条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共1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以及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担任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

3、验;(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第五条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第六条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第七条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非执

4、业会员担任。第八条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第九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注协应当予以解聘:(-)违反法律法规和鉴定工作纪律的;(二)未按照中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第十条鉴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岀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鉴定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

5、见、讨论,总结鉴定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第十一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向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鉴定会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和初步鉴定意见。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第十二条秘书处应当在鉴定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惨议通知、调查报告、初步鉴定意见送达各委员;在鉴定会议召开前,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送达各委员。第十三条委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鉴定意见,并形成个人审议工作底稿,在会议结束时提

6、交会议召集人。第十四条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鉴定会议,负责说明有关事项情况。第十五条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自行申请参加鉴定会议的调查质证。当事人到会事宜,由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第十六条出席鉴定会议半数以上(含本数)委员认为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第十七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召集人总结审议意见并组织表决投票。表决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1人1票。第十八条秘书处负责对鉴定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

7、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第十九条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按时出席鉴定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二)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三)不得有与鉴定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舞弊行为。第二十条委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情形的,应当自觉提出I避请求。第二十一条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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