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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本案要旨交警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行政可诉性;交警在能够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不调查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屈程序违法;行政机关以其内设机构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属程序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只载明所依据法律文件的名称,但不载明所依据法律文件的“条”、“款”、“项”、“目”,屈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简要案情2005年3月19H,被告山东省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2001年6月7日3时28分发生在某国道上的一起联合收割机与一对行
2、大货车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作出了加盖“XX]]j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称《认定书》):联合收割机由南向北行驶时,因原告某公路局在上行道进行道路维修施工,驶入下行道,与大货车相撞。“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如下责任认定”:原告未按规定在维修施工路段设置明显规范的车辆导向标志和混合路段的锥形分道标志,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负主要责任;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潘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3、、大货车驾驶员崔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木案第三人Z—)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次要责任;其余四乘车人(二死二伤)无责任。“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被告的“法制科中请重新认定”。原告不服,经重新认定提起诉讼。原告诉称:事发已近四年,原告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了迟來的《认定书》,其作出程序违法;原告不是施工单位,不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责任没冇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认定书》。被告辩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认定书》
4、的制作未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瀚。请求驳冋原告的起诉,维持《认定书》。第三人霍某等五人(潘某的近亲属)支持被告的意见。第三人崔某未答辩。审理情况法院主要对以下四个问题进行了审查:一、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认为:依照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J39号)第四部分、1992年7月20H山东省公安厅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丁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
5、[1992J77号)和2004年12月22H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下发的《关于当前行政审判屮几个需要注意的儿个问题》的规定,木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国。原告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采纳了原告的意见,认为:1、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1992年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确
6、认行为,该行为直接关系到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构成行政违法以及应否被处以行政处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能否得到民事赔偿,它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认定书》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屈于《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所概括的受案范围,又不属于该条第二款所列举的排除范围,因此,木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被告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与《若干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不一致,依照《若干解释》第九十八
7、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与有关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按本解释执行”的规定,本案不予适用;被告提供的山东省公安厅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且亦与《若干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不一致,本案不予适用;被告提供的《关于当前行政审判中儿个需要注意的儿个问题》的规定,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属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的指导意见,而《认定书》
8、是被告依照案发时适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不是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该证据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所以亦不予适用。二、被告作出《认定书》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向法庭提供了证明其作岀《认定书》程序合法的31份证据。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对原告方调查即作出《认定书》,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属程序违法。被告认为:木案的事实非常清楚,因此没有对原告进行调查。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作出《认定书》的程序合法,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其作出《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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