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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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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法、宪法论文■自由主义抑或是决策主义一、引言中国Z有宪法,从清末立宪开始,不过区区百•年历史。然而,冋首这一百年,随着政权或者政治路线的更迭,宪法也如走马灯般一部接着一部,令人目不暇接;仿佛对于二十世纪的中国而言,似乎一两部宪法还不足以解决中国的问题,非得许多部宪法方能让老大小国渐入西方传来的宪政Z道。然则,屮国为什么需耍宪法?或者问,屮国为什么要制宪?也许这个问题过于宏大,我们不妨以20世纪中叶成立的社会主义中国为例,來探讨一下这个问题。社会主义中国至今短短55年的历程,出现了四部宪法。[3]根据通说,由于政权没有发生更迭,因而只有
2、第一部宪法也就是1954年宪法属于“宪法制定”的范畴,而后三部宪法只是宪法修改的结果。那么,我们现在可以将问题的屮心集中于1954年宪法的制定上。二、1954年宪法的制定权分析为什么要制定1954年宪法?首先看这部宪法本身是如何宣示其制定权的正当性的,语在宪法序言的第三段话:“屮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宪法以一九四九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这个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來政治上、经济上
3、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此段话共由三句话构成,我们逐句分析。首先,1954年宪法是曲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人民通过其代表庄严地行使了制宪权,因此,这部宪法是制宪权主体行使其制宪权的成果,具有完全的正当性。这种逻辑显然来口西方制宪权理论中的主要观点:人民是制宪权主体。作为西方制宪权理论的开创者,西耶斯在其《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写道:“在所有自由国家中■所有的国家均应当自由,结束有关宪法的种种分歧的方法只有一种。那就要求助于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如果我们
4、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国民不仅不受制于宪法,而且不能受制于宪法,也不应受制于宪法,这仍无异于说它不受制于宪法。”[4]但是,西耶斯将制宪权建筑于“国民主权”之上,是以“国民自由”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是以古典口由主义为根基的,这种根基源于古典自由主义的几个基木预设:第一,个人的自成目的性。“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但是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小介,同时也无条件的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小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5]近代以来,由于自然
5、科学的突破式进展,基督教世界观崩溃,目的论式的人被置换为因果论式的人。在古典人性图景上,人们努力朝着上帝预先设定的完善的人(在中国被称为君子)前进,使人的真正本性成熟起来;而在近代的人的观念是以对人的特性的考察和对决定或影响人的行为的因果律的研究为基础的,这种观念认为人性不是由上帝设定的,而是由人的能动性决定的,因而人的木性回归了人木身,而不是指向上帝。[6]这样人取代了上帝,成为这个世界的“主体”,成为一切价值的终极目标。第二,每个人具有某些与生俱来的、不可让渡的自然权利。这显然继受了近代以来的思想家诸如霍布斯、洛克、卢梭以及康徳的自然
6、权利论。在国家和社会形成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7]中,每个人都是原子式的个人,每个人都具有自我保存的倾向,享有某些來自于上帝或者上天赋予的权利,如果这些权利被剥夺,他也就丧失了作为人的根基。第三,统治者由于被统治者的同意而得到他正当的权力,也就是把国家或政府的止当性奠基在被统治者的志愿同意上。这即是著名的契约论。这种理论把政府视为只是一个受托者,它的权力及权利是由托付人所授予的。作为单个的人,由于处于自然状态中,生存条件恶劣,为了防止相互的伤害和玉石俱焚,订立共同契约;同时,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出去,构成公共权力,来保障个人的生存。
7、霍布斯、洛克及卢梭就把社会或国家视为是奠基在契约Z上的组织。第四,宪法成为卩面契约的表征。人们订立契约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自然状态中的个人在进入国家与社会Z前就具有一些基木的需要、要求与目的,这是先于个人的社会化的;二是订立契约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及价值。因而,当人们选择“宪法”这一形式來表征时,其核心内容己经被规定了,即自然权利被规定为基本权利,并且,在原则上基本权利应该是无限的。同时,作为辅助性的,宪法要围绕这一核心内容建立具休的制度安排。首先是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特别是在立法领域),如国家权力应该分配给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行
8、政机关,而H国家权力对于个人权利的干涉是有限的,只能根据法律特别是宪法进行;其次是宪法应该以比其它法律更难于改动和修订的书面文件來体现,这将确保其具有更高程度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再次是法律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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