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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精品论文】证券流转税:现状分析、国际趋势与改革思路》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税务研讨论文•证券流转税:现状分析、国际趋势与改革思为了适应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耍,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起,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是在按事权划分支HI范围的基础上,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建立起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可以说分税制改革的实施,改变了我国长期没有相对独立的地方税收体系的局面,奠定了地方税收体系的基础。但是,从近几年的运行情况看,目前中央税收几人主体税种己到位,体系基本完善,而地方税收体系构建却相对滞后,远未到位。税种多,收入少,立法层次较低,内外
2、两套税制并存,特别是中央与地方权责不匹配等问题越來越突出,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也是引发“三乱”问题和造成分配领域混乱的重要原因。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地方税收体系,改革和完善分税制管理体制已成当务之急。一、我国地方税收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现阶段,我国由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11)印花税(除股票交易印花税Z外);(12)筵席税;(13)农业税(包括农业
3、特产税);(14)牧业税;(15)耕地占用税;(16)契税。表面看来,地方税系屮税种不少,但在管理体制和管理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过分集中于中央。改革开放以來,我国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一直强调坚持税权集中、税法统一。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税收立法呈现出高度的集中性特征,无论是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还是地方税,基本上都是出中央统一立法,地方只能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并且在不与其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某些地方税种,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行使制定实施细则的权限,一般都无权自定地方性税收法规。从总体上看,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在一定程
4、度上体现了我国法权高度集中、中央统揽全局的合理要求,对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税制体系的统一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此带来的税收调控缺乏灵活性、税收管理体制僵化、税收经济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在很人程度上制约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不相适应。(-)税制不够稳定。为加强屮央的宏观调控职能,提高屮央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屮央对本来归属地方的、有发展潜力、较易管理的税种,采取分成等办法扩大收入,造成地方税收入的不稳定,挫伤了地方发展经济、培养税源的积极性,影响了中央的权威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比如,金融行业提高营业税税率增加的税收,对个人储蓄
5、存款利息课征的个人所得税等,都是在增加屮央收入;而减少的大多是地方税收,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等。再如,营业税,由于与增值税交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部分项目将转化为增值税。(三)地方税主体税种缺位。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属于地方征收的税种有16个,但1=1前实际征管的只有12个(有的尚未开征,有的暂缓开征,有的暂出国税部门征管)。名义上开征的税种多、实际上绝犬部分税种税基小、税源散、征管难、成本高。如屠宰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税源分散、收入隐蔽、流动性人、难于控管。所以,在现行地方税收体系中,尚无涉及面广、调
6、节力度强、征管简化、收入规模较人且起主导作用的税种,导致地方税收入总量较小,占地方财政收入或GDP的比重偏低,调控力度不强。(四)地方税税种改革进展缓慢。一些该开征的新税种,如社会保障税、遗产和赠与税、证券交易税迟迟未能出台;一些该改进的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尚未得到改进;一些该合并统一的税种,如内外资企业的地方税种至今没有统一起来,致使在内外资金业所得税以及房产税、车船使用费、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的征收方面内外有别,既不利于公平税负,实现平等竞争,也不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二、构建合理、规范的地方税收体系地方税系的合理性体现在有利于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
7、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税制结构科学,税种划分适当,主体税种税基稳定,辅助税种税源丰富,较好发挥地方税收的财政功能和社会调节功能,基本满足地方公共财政的开支;其规范性体现在依法治税,全面实现税收法制化,增强税收透明度上。任何一项税收政策都必须以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必依,避免以人治代替法治,随意性过大。(-)合理划分地方税管理权限。国际上税收管理大体上可以分为中央集权型(如法国、英国、韩国、瑞典等国)、地方分权型(如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和中央地方兼顾型(如日木、澳大利亚等国)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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