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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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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输血感染病毒侵权赔偿研究(三)作者张磊(三)法律因果关系在确定赔偿范围中的运用以利益说或差额说观念,损害是指被害人的财产或法益所受Z不利益,即被害人于无损害事故下所牛财产与有损事故Z发牛的财产状况的差额。对于人身损害可得到填补的范围,应该以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牛活保障”为日的。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之中,只有处于相当因杲关系范围内的损害才能够得到填补。什么是“相当”的范围,归根结底,是关于损害项目rh患方和医方中的哪一方来负担为好的价值判断问题。1、法律因果关系概念的导入前文已提到,在侵权赔偿诉讼中,相当因果关系有双层功能,第二层功能
2、评价的是借助因果关系决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功能。按照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两分法,一旦证明医方的输血行为是患方所受损害的事实原因,法官就必须确定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理由使医方对损害承担责任。法律因果关系判定的实质是对加害人的责任范围进行限制,丄要考量加害行为之外的其他因索是否降低或者免除了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衣输血感染病毒诉讼中,法律因果关系是法律对医方输血行为与患方损害后果Z间的关系所作的价值判断,其目的在于协调社会生活中医患之间利益的再分配,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更疗损害都能得到赔偿,应予赔偿的损害,是在和医疗
3、过失有因果关系的损害中被评价为应对被害人给予救济的损害。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在具体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爭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和医疗爭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Z间的关系,这是我国医事立法对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可的体现。2、责任程度判断的因素何谓“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灰杲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对该表述的解释为:“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责任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是讲在医疗方所承担的赔偿份额,应当为其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相一致。……有过错也不意味着承担全部责任,还要看过错行为对损害
4、方损害结果所占责任程度的大小,有多大的责任就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里的“责任程度”指的就是医疗过失与医疗事故损害Z间的法律因果关系的远近程度。之所以将“责任程度”规定为确定医疗爭故具体赔偿数额应当考虑的主要变量,主要是因为医疗活动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过程,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往往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同时,医疗活动本身极具风险,患者自身疾病发展、医学技术和科学手段有局限性等等相关因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都有影响。所以,在确定医方责任时,应当区分加害行为少加害行为Z外的其他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所占的损害作
5、用比例(也就是z值)03、事故参与度对赔偿数额的影响何谓“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Z间的关系”?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有必耍回顾一下事故参与度概念的山來。1980年,日本法医学家渡边富雄教授采用定量比例制的方法,把“事故寄与度”概念应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害与即存(原有)疾病发生原因竞合时因果关系的判断,來确定交通事故在损害结果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在我国法医学界,“事故寄与度”概念被“事故参与度”或“损伤参与度”所代替,具体是指在不法行为造成的损伤与受害人自身疾病共同存在的情况下,与人身损伤事件相关的损伤或者损伤所导致的并发症、继
6、发症在现存灰杲中的介入程度,即原因力的大小。1994年,日本法医学教授若杉长英在渡边富雄教授的基础上,将外因(即医疗事故)发牛以前存在的肉体、精神障碍(既患者自身疾病)与受到外因后出现的肉体、精神障碍比较,提出了更为实川的“五等级外因的相关判定标准”,采川“外因直接导致”、“主要由外因导致”、“外因和既往疾患共同作用”、“外因为诱发因素”、“与外因无关”作为等级划分标准,简洁淸晰的确定了医疗事故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程度。不难发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所谓“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就是指事故参与度中“与人身损伤事件相关的损伤”,而“患者
7、原有疾病”就是指“受害人自身疾病”。笔者认为,“事故参与度”或“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其实质是对保疗过失行为之外的相关因索中极为重要的、突出的“患者自身疾病”因素的特别评价。其目的并非是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与损伤后果Z间的事实因果关系问题的判定,而是在于解决更疗事故赔偿责任屮赔偿额的算定问题。从I矢学角度看,输血感染病毒事故的特殊性就在于病毒的外部侵袭性。也就是说,除非外部病毒侵入,人体自身不会产牛该种病毒感染;相反的,一旦人体携带病毒后,外界病毒就失去了侵袭功能。在若杉长英教授制定的外因相关度判定标准屮,“外
8、因直接导致”等级标准是指判断现亦的肉体、粘神障碍或死亡确实是由于外因的直接作用所致,或者是外因的继发症、合并症的结果所致,即使存在既往疾患也没有考虑的必要,即外因约占全部责任,外因相关度判定为100%。换句话说,医方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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