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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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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斯特龙伯格(Stromberg)在其《西方现代思想史》一书中指出:“思想史研究者通常坚信,任何一个时代(各个时代不同)都有一种时代精神,这种时代精神影响着思想和表达的所有领域。”[1]而斯特龙伯格的上述格言可以作为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缘起与发展轨迹的最佳脚注。对于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1ity),国内外学者可谓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正如阿奇B•卡罗尔(ArchieB.Carroll)在他的《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一书中说:“在过去的30年间,相当多的企业人士乐于接受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含义,他们只取得非常有限
2、的一致见解。”[2]更有甚者如美国学者鲁瑟福德•史密斯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只不过是一种宣传工具而已。这一概念从未能够准确规定公司的行为标准,只不过是政府、管理者及消费者团体之间相互斗争的武器而已。”[3]可以这样说,公司社会责任对于一个公司的成长来说,看起来不是最直接的因素,但却是最持久的决定因素。因为公司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而且还是一个社会组织,它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社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本文试图从公司社会责任的历史脉象,即公司社会责任的缘起与演进的历史轨迹中审视公司社会责任的“真面目”。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缘起公司(企业)是在社会前进中,
3、伴随着满足社会需要与落后社会生产的矛盾运动,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组织,公司也具有“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的二重性:一方面它具有合理组织生产力、与社会化大生产协调联系的自然属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同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相联系的,具体体现社会生产关系、实现生产目的的社会属性。公司(企业)就是在二重属性的统一作用下,不断取得活力,不断得到发展的。[4]企业由此经历了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到公司企业以及从股东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到经理中心主义的发展历程,而公司在发展中也逐渐形成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最晩出现的一种公司形式,与股份公司相反,它不是从实践中产生的,而是法学家和立法者一手设计出来的。有限责任公司因其“无限营利”与“有限责任”的双重独特优势,一经产生便以其惊人的魅力,不仅在德国而且在其他国家也以相应的形式很快地发展起来了。[5]随着公司(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及商业帝国的强势出现,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也应运而生。从宽泛意义上讲,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最早萌芽于古代的商人社会责任观。[6]自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制度产生以来,美国社会学界的著名学者阿尔比恩•斯莫(AlbionW.Small)于1895年提出的关于“不仅仅是公
5、共办事处,私人企业也应该为公众所信任”[7]的呼吁,在本质上标志着公司社会责任观念的萌芽。按理说,公司社会责任一语起源于美国,最早是在1924年由美国的管理学大师谢尔顿(olvierSheldon)在其《管理的哲学》一书中提出的。他把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各样的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8]但无论在此前还是在此后,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业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甚至还遭到了不少著名学者的质疑与反对。因为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作为赢利性组织,获取利润是其唯一目标,亦即追逐利润最大化是公司存在的目的,公司只对其
6、股东负责,公司利益等同于股东利益。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不负任何责任。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亚当•斯密(AdamSmith)、弗里德曼(Millon__Friedman)与波斯纳(R.A.Posner)。其中,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认为,企业的责任就是单一地向社会提供产品和劳务,使企业利润最大化;企业的责任就是为股东赚钱。[9]弗里德曼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中指出:“几乎没有什么事情能够像企业主管接受社会责任观点,而非尽力去为股东赚钱这件事那样彻底破坏我们自由社会的根基。”[10]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也指出:“在竞争市场中,长期为了利润之外的任何其他目标而经营将导
7、致企业萎缩,甚至非常有可能破产。”[11]但随着工业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上述传统的公司理论观点越来越受到现实的严峻挑战。在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公司巨型化态势日益迅猛,其市场优势极其明显,不仅控制着美国的大部分经济,还主导着其政治走向,在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与此同时,政府原有的“守夜人”角色以及“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法律对公司所采取的自由放任态度也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如对公司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的滥用,公司因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而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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