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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川县竹园新区碑梁路工程和竹园新区梁竹大桥工程一切险共保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青川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彭山支公司二00九年^一月协议方:主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青川支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共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彭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协议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广元市青川县竹园新区碑梁路工程和竹园新区梁竹大桥工程项目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共保原则及共保项目协议各方遵守“保户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2、”的共保原则,共同承保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川县竹园新区碑梁路工程和竹园新区梁竹大桥工程项目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二、共同保险人协议各方为上述项目的共同保险人,甲方为上述项目的主承保人,乙方为上述项目的共保人。三、共保责任及共保比例(一)共保责任划分主承保人牵头组织共保人履行保险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共保人应积极配合主承保人。在本协议下,任何给主承保人的通知,均被视为通知共保人,主承保人应及时告知共保人。保险人根据各自承保的比例享有权利、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及保险责任。(二)共保比例甲方50%,乙方50%。四、出单方式及出单费(一)出单方式主承保人代表保险人统一出
3、具文本保单,其中列明主承保人及共保人的承保比例,共保人不再单独出单。主承保人负责将审核后的保单正本送至被保险人,并将保单副本抄送共保人,以此作为保险人收取保费和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二)出单费的支付共保人向主承保人支付出单手续费,手续费比例为按共保份额所计算签单保费的18%。五、保费的支付由主承保人统一收取共保项目的保费。在每次收到保费后的7个丁作日内,主承保人将全额扣除佣金后的保费按共保份额划付共保人指定的账户。六、赔案处理(一)要则主承保人在不影响共保人利益的前提下牵头处理所有的理赔事宜,共保人应积极配合。(二)理赔处理1、出险通知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主承保人,
4、主承保人接到报案后应及时通知共保人。若由于被保险人非故意行为导致的延迟报案,保险人同意按常规流程予以处理,不得以此作为拒赔理由。对于报损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案件主承保人应及时通知共保人。2、赔偿处理主承保人在接到报案后6小时之内,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赴现场开展出险查勘及定损工作。(1)对于报损金额为皿万元以下的案件,由主承保人全权进行现场查勘并负责理赔事宜;(2)对于报损金额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案件,主承保人应立即通知共保人,共同处理理赔事宜。赔案处理过程中所需资料清单统一由主承保人提供,被保险人按照清单准备资料提供给主承保人。3、预付赔款支付
5、对于大额赔案,发生保险单项下的损失时,依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主承保人可以预先支付赔款,金额限于双方估损金额的50%。由主承保人将全部预付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共保人在十个工作口内按照共保比例将应分摊的预付赔款划付给主承保人。4、赔款支付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赔付协议后,主承保人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赔款先行支付给被保险人。5、赔款分摊赔款支付后,主承保人将赔款计算书、赔款收据等资料的复印件及赔款摊回通知书送交共保人(如共保人需要时,主承保人可以提供理算报告、现场查勘报告、索赔资料等),共保人在收到上述单证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按共保比例将应分摊的赔款划付给主承保人。6、共保追偿主承保人
6、负责处理一切保险追偿事务,追偿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主承保人和共保人按共保比例分摊。主承保人在收到追偿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在扣除相应追偿费用之后,按承保比例将追偿款划付共保人。如委托他人代为追偿,追偿费和追偿款均按共保比例由保险人共同分摊。如追偿无效,负责方应书面通知其他方撤案,同时将有关证明单证及责任方往来函件的副本送交其他方存档。七、保险服务(-)主承保人负责保险服务(包括防灾防损、培训等)的牵头及协调工作,共保人共同参与,并建立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服务联系协调机制,相关费用按共保比例分摊。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主承保人可随时召集共保人共同协商有关保险事宜。八、附则(一)本协议
7、自2009年11月7日起生效,在保险期间内持续有效。(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三)经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四)附件《保费和赔款划付账号》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五)本协议一式工份,正本工份,甲、乙两方各执正本一份,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执本一份。(本页无正文)甲方(签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青川支公司代表(签字)2009年11月7日乙方(签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彭山支公司代表(签字)2009年11月7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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