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6王竹:《建筑物抛掷物或坠落物致害“莫须有”补偿责任之否定》(未正式发表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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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抛掷物或坠落物致害“莫须有”补偿责任之否定—对《侵权责任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86条的归谬王竹王竹,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爭法制斗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电子邮件:emailtozhu@qmail・corrk1王竹:《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不赔”与“赔”一以侵权案例的体系化分析方法为视角》,《燕山人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2参见王竹:《侵权责任分担一^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分担的一般理论》,第五草“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责任摘要:《侵权责任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86

2、条规定的建筑物抛掷物或坠落物致害补偿责任实际上焰苛加了无过错、无行为的无辜民事主体以“莫须有”的法律责任。通过归谬的方式可以清晰的看到,如果要在《侵权责任法》上确立任何意义上的“莫须有”补偿责任,会使《侵权责任法》的立法II的从通过限制侵权责任来保护人的行为自由而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蜕变为通过市民社会的口我损害填补限制人的行为口rh而阻碍经济和社会发展。草案起草机关应该果断的删除该条文。关键词:抛掷物坠落物“莫须有”补偿责任归谬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

3、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宋史•岳飞传》全国人大官方网站“中国人大网”于11月初公布了《侵权责任法》(草案)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卞简称“公开征求意见稿”),其屮第86条规定「'从建筑物屮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rl-fnj-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沖补偿。”该法条创造了比较法上独一无二、难以理解的建筑物抛掷物或者坠落物致害“无过错无行为补偿责任”,笔者将其称为“莫须有”补偿责任以明“何以服天下”Z事理。笔者曾经从侵权案例体系化

4、分析方法的角度对“一审稿”规定的建筑物抛掷物或者班落物“莫须有”侵权责任进行过反驳,I该论证同样适用于“二审稿”第83条规定的“莫须有”赔偿责任。2鉴于已经有法理学者对“高空抛物”系列案件的法律论证方法进行了学理批判,3民法学界也早有学者指出了混淆“抛掷物”致害和“坠落物”致害的明显错误,分担论”屮的相关论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参见周永坤:《高楼坠物案的法理分析一一及主流法律论证方法批判》,《法学》2007年第5期。°参见杨遂全:《中国Z路与中国民法典不能忽视的100个现实问题》,法律出版社200

5、5年版,第387-388页。王利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政法论坛》2006年第6期。王利明主编:《中国尺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继承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本文将采用归谬的方式,展示如果要在《侵权责任法》上确立任何意义上的“莫须有”补偿责任,会将中国侵权法带入如何的一个无所适从的时代。一、“莫须有”责任的发展历程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有学者称其为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

6、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由于类似案件频繁发生,己经不是极端个别的事件,同时因为在现行法中没有相关规定,比较法上也罕见类似案例,于是成为了侵权法上的新问题,近年來逐渐成为理论热点。2002年底全国人人法工委起草的《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一-审稿”)第56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脱落、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不能确定貝•体的侵权人的,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扌I!侵权责任,但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除外。”随后出版的数份有影响力的学者建议稿中,小国人民大学民商事

7、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侵权行为法编》&对此作出了尝试性的规定,屮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侵权行为法草案”了屮没有涉及这一问题,笔者参与的杨立新教授主持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以不规定的方式否定了此类案件任何意义上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补偿请求权。2008年底的“二审稿”第83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口己不是加害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

8、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实质上延续了“一审稿”第56条的模式,只是将“侵权责任”改为了“赔偿责任”,排除了非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新公布的“全民征求意见稿”第86条儿乎完全保留了“二审稿”第83条的内容,但将“承担赔偿责任”改为“给予补偿”,最终完成了建筑物抛掷物或者坠落物致害从“莫须有”侵权责任到“莫须有”赔偿责任,再到“莫须有”补偿责任的“三步曲”。二、“莫须有”补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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