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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无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无效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5日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个《办法》有没有法律效力,能不能生效并执行,值得商榷。一、文件性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这一文件的性质为规章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规章的法律规定是:《立法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
2、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对于规范性文件,并没有法律上的定义。姜明安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176页第一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政策的执行,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姜明安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176页第八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程序由《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加以规定。”2016年4月16H,中共中央办
3、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2016)14号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经于2016年7月1日停止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
4、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上述规定,没有“办法”这一种。《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规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所以,笔者倾向于认定《办法》为规章。如果《办法》不是规章,国税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律师、注册会计师没有任何约束力。二、部门规章的制定发布程序规章的制定、公布《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立法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
5、令予以公布。”《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没有发现国税总局局长签署命令。没有发现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文件的最后显示:“文件最后显示: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承办,办公厅2017年5月10日印发”纳税服务司是无权发布规章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发布不符合《立法法》第八
6、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办法》也不符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后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立法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截止至2017年5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报、国务院公报没有检索到此文件。国务院法制办备案《立法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
7、关机关备案: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搜索《办法》在国务院法制办是否备案:显示没有O查询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备案的规章:截止至2017年5月3日,没有《办法》。国务院法制办4月备案
8、登记的规章没有《办法》。如果国税总局认为《办法》是规章,依据前引法律规定,《办法》应于2017年6月4日法定工作时间结束前报送至国务院。是否就草案征集过意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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