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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巴塞尔公约》项下废物越境转移引起的国际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巴塞尔公约》项下废物越境转移引起的国际责任-论文字号:小中大
2、打印发/U:2006-5-0823:46作打:佚名來源:西政在线查看:26次[内容提要]废物越境转移引起其他国家或国际公共领域的环境损害,自80年代以来一直是国际坏境领域的严重问题。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将导致国际责任的产牛。国际责任可以分为国家责任和国际赔偿责任,二者有区别又相联系,与废物越境转移问题相连,则由《巴塞尔公约》设定缔约国的各项国际义务,再由一般国际法和99年责任和赔偿问题议定书分别确定造成损害吋的国家责任和国际赔偿责任。对丁
3、讨I:-缔约国,则由国际习惯法和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衍牛.出非缔约国的义务以及与此相关的国家责任和国际赔偿责任。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引发的国际责任问题,最先引起国际注意是在80年代非洲等地的发展中国家被当作废物倾泄地时。[1]其后,在国际社会的关注下,巴塞尔公约、巴马科公约、洛美公约等关于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性或地区性条约得以缔结生效,但是废物越境转移引起越境环境损害的情况仍未禁绝,其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仅就我国来说,1996年北京平谷、南京、新疆、天津等地就多次发生“洋垃圾”事件[2],而其后儿年,
4、广尔新跚、浙江、上海等地仍时有“洋垃圾”非法进口的悄况,2000年,仅乌魯木齐海关就退运了“洋垃圾”11080吨,上海口岸也发现了278吨不合国家标准的废物。[3]可见,废物越境转移仍是造成坏境问题的重要因素。欲解决废物越境转移引起的环境损害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国家在这一问题上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责任明确方能促使国家履行国际义务,采取法律及行政手段监管废物转移并使环境损害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木文即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和报告将国际责任分为国家责任和国际赔偿责任,针对废物越境转移的不同情况,
5、分别加以讨论,对国际环境法这一领域的国际责任问题作初步探讨。一、《巴塞尔公约》概况80年代屮期,人量发达国家的废弃物越境转移到发展屮国家。发展屮国家rfl于技术落示和国家行政法律体制不健全等原因,往往难以妥善处置这些运送到木国的废弃物,尤其是危险废物,从而给国民的牛命财产安全和木国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损害或危险。[4]同时,由于绿色和平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和各国国民对这-问题的关注[5],“向发展小国家进行的废弃物转移使发达国家越来越陷入政治、经济和道义的进退两难Z境。”[6]国际上渐渐发展出一些关于危险废物国
6、际运输的一般规则。这首先应当提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7年6月17FI通过的关于危险废物的指南性文件(开罗指南),文件“承认不同国家存在差异,要求建立一个行动框架,旨在对危险废物进行有效管理。”[7]具次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的一系列决议和1985年3月26-27日的该组织成员国关于危险废物的跨界转移方而的国际会议。[8]1989年笫44届联大上,联合国秘书长发表《有毒和危险产品和废物的流动:秘书长对联合国大会的报告》,指出控制有毒和危险产品和废物的非法流动的必要性,促进了控制废物的转移的条约在全球层面
7、的较人发展。[9]在这些基础Z上,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持制定了《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和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为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制定了法律框架。《巴塞尔公约》的宗旨是“采取严格的措施来保护人类健廉和环境,便其免受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产生和管理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10]《巴塞尔公约》首先对“废物”作了定义和区分,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废物是指处置或打算予以处迸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加以处置的物质或物品。”公约第1条第1、2款划分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这种划分
8、具体载明于附件之中。而该条第3款则排除了公约对于“山于具有放射性而由专门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国际管制制度包括国际文书管辖的废物”的管辖,但是这一款仍需进行解释,“某些种类的放射性废物可能包括在《巴塞尔公约》内。”[11]其后,公约设置了一些一般义务,如各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保证国内生产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减至最低限度(笫4条第2款(a));应使转移的危险废物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进行处置(第4条第2款(b));确保废物越境转移只在公约规定的情况下才予以许可(第4条第9款);不许可将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转移到南纬60度
9、以南地区(第4条第6款)等等。但是,这些义务并未绝对化,常常要考虑社会、技术、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在某些情形下被削弱或修[12]而后,公约对于废物越境转移作了具体规定。“事先知情同意”程序是这些规定的核心,对涉及废物转移的当事人分别规定有关义务(第6条),而义务的设置正是责任和赔偿机制建立的基础。公约对于非法运输作了定义和处理(第9条),并规定了出口国的再进"责任(第8条)。此外,公约就国际合作、情报互换、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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