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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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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基站”的法律责任分析【摘要】通信安全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社会安全的重要保障。通信安全中的电信诈骗行为历来是法律严厉打击的重点。而随着高科技技术的发展,破解、利用通信技术漏洞、侵害公民通信信息安全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出现,带來严重社会危害。本文论述了“伪基站”这一新型电信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对其法律规制及法律责任进行重点分析,以期为实践部门打击、制裁此类行为提供法律论证和参考。【关键词】“伪基站危害性;法律责任分析;应对措施2013年以來,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利用“伪基站”即假基站发送短信息,损害手机用户权
2、益、造成社会恐慌的案件。此类案件引起公安部门以及通信运营商的高度重视。依据我国《电信管理条例》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因此,我国的无线电运营采取的是许可审批制度,未经审批设立的具有通信功能的设备即为“伪基站”。“伪基站”设备是当前一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实施电信诈骗手段的高科技仪器,主要由主机和笔记本电脑组成。“伪基站”能够搜取一定覆盖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并可以模仿、冒用任意用户的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
3、。其利用了手机会口动寻找质量更好的信号源的特点,因此“伪基站”通过设置与周边通信基站相同的频点并加大信号发射功率,让手机优先连接“伪基站”,从而获取手机的串号IMSI/IMEI和电话号码,但实际上,手机并未与运营商的网络联网,所以会出现短暂无网络现象,无法进行正常通信[1]。“伪基站”之所以日渐猖狂、屡打不尽,其屮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在于法律监管的漏洞。但是,法律、法规的修定、颁布需耍一定的时间,而在现有法律规制体系下,分析、论证打击、制裁“伪基站”使用者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便于法定机
4、关及行政机关加强对“伪基站”的打击力度,遏制其蔓延势头。一、“伪基站”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对“伪基站”使用者的最严厉惩罚,无疑是能够依据《刑法》定罪量刑,以达到严厉打击、断其根本的效果。分析我国刑法规范体系,就具体罪名而言,有以下几类[3]:(—)诈骗罪(即遂)如果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且已诈骗到一定数额钱财的,则涉嫌构成诈骗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5、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即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且己诈骗到一定数额钱财,认定为诈骗罪,其法律依据充分。(-)诈骗罪(未遂)冃前,在对“伪基站”的打击清缴过程中,还有
6、一个棘手问题在于如果只确认它发出了诈骗短信,但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此时当如何处理?或仅发送人量信息,但诈骗目的尚未得逞。对于此种行为,同样可以诈骗罪论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在5000条以上的案件,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论处,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发送诈骗信息在5万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未遂)特
7、别严重情节,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而对于“伪基站”被监测、没收之后,利用现冇技术手段,其已发送的信息数量的确认应当不是难题。此外,对于销售此类“伪基站”零部件、产品的行为人,可以诈骗罪共犯论处。但对此罪名的认定难点在于,需要证明销售者主观上明知行为人购买、组装“伪基站”的目的在于实施诈骗。(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对于“伪基站”的非法使用,根据我国《刑法》第288条规定,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伪基站”使用者,将是非常有效的震慑。而实践中,公安机关也往往苦于对于
8、有些“伪基站”非法使用者,在无法查实其发送量或诈骗额的情况下,只能给与治安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罚,无法遏制其再次使用的侥幸心理。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无线电管理部门首次查实,或公安机关首次查实后建议、告知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非法使用者停止使用,并告知其再次非法使用后的法律责任,对震慑、阻止其再次使用将会产生积极作用。(四)非法经营罪对于“伪基站”使用者仅出于“节省”信息费,发送短信息仅用于广告等目的,则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由于“伪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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