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精品]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ID:46296275

大小:79.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11-22

[精品]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_第1页
[精品]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_第2页
[精品]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_第3页
[精品]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_第4页
[精品]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精品]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号)《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己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笫四^一次会议丁2002年7M25日通过,现予公布,口2003年1月1tl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7月25F1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7M25日上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笫二条木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

2、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木条例的冇关规定,负责木辖区丿力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本市其它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占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

3、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丿力史建筑的行为,町以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举报。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六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市和区、县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來源是:(-)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它组织的捐赠;(三)公有优秀历史建

4、筑转让、出租的收益;(四)其它依法筹集的资金。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別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怦。第七条本市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木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认定、调整及撤销等冇关事项的评审,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屋土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人士组成,貝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章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第八条历史建筑集屮成片,建筑样式、空

5、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上海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风貌区。第九条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Z—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二)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四)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冇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五)其它貝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第十条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它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推荐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初步名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

6、门、市文物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优秀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单,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研究提岀,并征求市文物管理部门、建筑所有人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前,应当将丿力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单公示征求社会意见。笫十一条经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设立彳小志O经批准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设立标志。第十二条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悄况发生变化需

7、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屮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収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列为优秀历史建筑。笫三章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第十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并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市文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