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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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章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开业和歇业第三章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第四章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第五章汽车维修的收费管理第六章维修午辆的管理第七章汽车维修行业的业务管理第八章检杳监督和违法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安全,以适应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木暂行办法。第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木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第三条凡是经营汽车(包括

2、挂车、半挂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木暂行办法。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屮,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返回目录第二章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开业和歇业第五条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对己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由交通主管部门和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木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令其转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六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动维修项口,应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动营业地点,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申请歇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岀报告,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帐户。第八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吋,有关税务事项按《屮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4、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返回目录第三章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第九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口分类制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一、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二、汽车维护;三、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汽车车身修理和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蓬布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器修理等业务)。第十条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月•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准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停车和进行作业。第十一条经营第一类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冇一定比例的

5、具冇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含具冇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冇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其它类型的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冇一定比例的冇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技工。第十二条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维修设备、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工具。对其屮利用率较低的大型设备,可以委托外协作业,但双方必须冇固定的委托合同。第十三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返回目录第四

6、章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第十四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GB3798〜3803—83、GB5336-85)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的规定执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会同各级标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并必须符合车辆管理部门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第十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健全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凡进行大修和解体维修的车辆出厂时,承修单位应向用户捉供全部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车辆合格出厂后,耍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

7、,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件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修单位负责。第十六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与用户发生维修质量纠分时,由当地标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仲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委托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返回目录第五章汽车维修的收费管理第十七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统一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计算维修作业工时及收取汽车维修费。不得随意加价,乱收费用;不准用给私人回扣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不正当手段,搞非法经营。《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冇关规定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第十八条汽车维修企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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