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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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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兴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功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聚集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苏人社规【2014】1号)、《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富民的意见》(泰发【20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
2、为目标,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在全市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入驻创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全方位创业实践指导服务。 第四条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估认定工作,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园区要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积极开展创业指导、政策落实和跟踪扶持服务。第五条—7—
3、各创业孵化基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创业指导内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努力争取获得更高级别孵化基地的评估认定。 第六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或创业孵化基地为在泰兴市域内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运营1年以上(含1年),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规章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三)能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设施,指导和协助入驻者办理创业前的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四)能开展创业项目开发、技术
4、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事项;(五)能开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创业培训和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市场营销等服务;第七条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标准: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包含大学生创业园(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乡村旅游创客基地、互联网众创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载体。(一)—7—基地产权明晰,建设布局合理,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创新型和特色产业基地不低于4000平方米
5、,大学生创业园不低于2000平方米,用于创业孵化的场地利用率不低于70%。向服务对象提供多功能会议室、产品展示室、洽谈室和活动室等非盈利性配套公共服务场所;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消防、通讯、网络、绿化、安保等基础配套设施。 (二)孵化基地可一次性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少于20家,安排从业人员150人以上。孵化成功率在60%以上,每年至少成功孵化2户以上企业。(三)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3以上,有明确的入驻创业孵化周期(孵化周期为3年),并建立入驻和退出制度。(四)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 第八条市级创业孵化示
6、范基地每年认定一次,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单位,于每年的6月向所在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泰兴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 2.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服务和入驻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情况; 3.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名册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7— 4.创业指导人员名册及登记表; 5.入驻孵化各项
7、规章制度;6.《泰兴市创业孵化基地创建标准自评分表》(见附件2)。 (二)初审。乡镇(街道)人社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三)评估。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按照认定标准,对申报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规章制度、机构设置、指导团队、入驻规模和工作成效进行实地验收评估。(四)公示和认定。对拟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并授“泰兴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第九条省、泰州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按通知要求组织申报。第十条孵化基地管理:(一)建立台
8、帐。孵化基地对入驻基地实体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创业指导、扶持,规避经营风险等信息予以记载,建立跟踪帮扶基础台帐。(二)上报报表。孵化基地填报《入驻实体基本情况汇总报表》(见附件3),并于每年6月、11月中旬报送市公共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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