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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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iLABORRELATION苏庆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在职博士研究生。电子邮箱:bjldsuqh@126.coin。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问题探析●苏庆华内容摘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争议案件最主要的诱因,本文通过讨论两个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就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性质、行使方式、能否撤销撤回、是否会消灭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解除权一、案例介绍1.某电气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案赵某2006年3月20日入职某电气公司,2014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久,某

2、电气公司表示要为赵某启动为期三个月的工作绩效改进及培训计划,赵某拒绝该计划;2014年11月20日,某电气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赵某发出通知函,称“公司认为,您(指赵某)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针对您的上述行为,您部门经理的处理意见为解除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已将此处理意见书面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等待公司进一步处理。现公司正式通知您,如有不同意见与理由,请在接到此函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人力资源部”,赵某当日电子邮件回复称公司的行为违规,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不当做

3、法。2014年12月24日赵某与某电气公司进行沟通后仍继续出勤,赵某称这段时间主要进行工作交接,但其未提供进行工作交接的相关证据。2014年12月3日,赵某向某电气公司发电子邮件称其认为公司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给予赔偿。12月22日至23日赵某通过某电气公司办公系统申请休病假,但某电气公司未批准;12月23日,某电气公司向赵某发出书面警告,称公司尚未和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他严格履行工作职责。2014年11月、12月和2015年1月某电气公司向赵某支付了工资,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赵某

4、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万元。2.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案李某于2014年3月20日入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8月1日,李某所在的门店经理通知其辞职,向李某出示辞职报告并要求其签字。辞职报告姓名一栏,机打“李某”,但无任何人的签字或者盖章,辞职报告工作交接栏的签名为李某签署,离职原因为未缴纳社会保险,但双方再无劳动争议栏的李某签字经鉴定非李某本人签署。2014年10月,李某提起仲裁,要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8000元

5、。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主张,依据公司规定,离职由公司人事统一安排,门店经理并无此权限,且辞职报告无公司人力签字,故公司尚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李某2014年8月以后没有业绩,所以未支付其工资,但承认各门店的电脑里存有辞职报告模板。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解除劳动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相关规定集中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双方协商解除权;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一方的单方预告解除权;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

6、位存在过错情形下的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存在过错情形下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第四十条是情势变更解除;第四十一条是裁员。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则规定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这两个案例都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认定问题,争议的共同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两个案例的用人单位都主张并

7、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最后的裁决结果却迥然不同,在第一个案例中,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并未解除,仍处于履行状态,驳回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但在第二个案例中,仲裁委却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三、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权若干问题的探讨我国劳动法与民法有理论上的渊源关系,虽然某些原则如平等保护还是单方保护有所不同,但是很多理论有其可借鉴之处。在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即权利人以其单独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因之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汪渊智,2013)。简而言之,权利主体

8、采取行动不需要另外一个人的参与,但需要通知对方当事人(袁刚、范围,2011)。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合同解除权符合形成权的基本特征,应当属于形成权的一种。但是劳动合同解除权与一般的形成权相比,又存在以下问题值得探讨。1.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解除在民事合同中,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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