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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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解读《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于2013年9月16日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鄂办发(2013)25号)印发施行。《办法》分为总则、经济责任问责情形、经济责任界定、经济责任问责适用、经济责任问责程序和附则六章,共32条,5000余字。一、关于经济责任问责对象、问责主体、问责方式(-)经济责任问责对象《办法》明确规定了两类经济责任问责对象:一是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金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

2、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省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省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业的法定代表人。这里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二是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其他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二)经济责任问责主体《办法》明确了经济责任问责的主体: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冇

3、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三)经济责任问责方式《办法》规定了经济责任问责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八种。根据具体情形,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四)经济责任问责和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的衔接《办法》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另外,在问责的同时,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经济处理、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和关决定。二、关于

4、经济责任问责情形《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的七种情形,涵盖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方面,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冇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规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也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必须遵守的主要要求,对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木部门(系统)、本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具冇重要影响。为此,《办法》对每种情形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同时,《办法》第I•三条兜底规定:“领导干部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情形的,也应当实行问责”。(-)被审计领导干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当应当子以问责的情形这里所称重大经济事项决策,

5、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为了有效管理重大经济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一定程序,根据客观情况和条件,经过分析、比较、选择,在若干方案中确定最优方案的过程,是领导干部工作的核心和基础。为深入推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格对领导干部不依法决策或者决策不当、决策失误实行问责,对于约束和规范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增强决策责任意识,实现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提高领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具有积极的作用。(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按《办法》第七条规定,为执行好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重

6、点注意以下方面:第一,出让土地所有权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第二,不得违规调整容积率。土地使用权一经岀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容积率。确需变更的,应依法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第三,不得违规对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价、审批,不得违规新建“两高”项口。必须严格淘汰落后产能。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除依法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应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第四,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安置补偿、民政救

7、济、抢险救灾、教育卫生等资金或者物资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截留、挪用。(三)被审计领导干部管理基本建设项目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按《办法》第八条规定,为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重点注意以下方面:第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征地、环评、初步设计等基木建设程序,不得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廿审批等文件,不得违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相关规定。第二,项目建设必须按批准的标准和规模进行,严重超概算的必须报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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