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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经济法毕业论文浅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XX大学毕业论文浅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姓名:2014年6月25日浅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摘要】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商业秘密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非法窃取、泄露、利用、转让商业秘密的,要采取冇效措施,依法对其保护,确保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关键词】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一、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一个企业來说,企业的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形成和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对企业在市场竞争屮的生存和发展起着重要影响,特别是产品技术含量
2、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中摸索出了许多技术和经营上的诀窍,这些诀窍给企业带来了利益,是企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不少企业却仍然仅仅停留在对专利、商标价值的片面认识上,对企业所拥有的大量商业秘密的价值仍然没冇引起足够的重视,出于缺乏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使得竞争对手较容易地获得其技术成果和经营情报,节省了研究的吋间和费用,加快产詁的更新换代,形成更为完善的经营休系,从而更加重对原权利人的竞争压力。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如何冇效保护其商业秘密,显得尤为重要。二、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法
3、律特征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冇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部分。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产销策略,货源情报等等商业信息都口J能成为商业秘密。但并非所冇的商业信息都是商业秘密。秘密性、经济性、合法性是商业秘密的三个基本法律特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该信息尚没冇进入公共领域,不为公众所知悉。它既具冇客观秘密性,又具有主观秘密性。客观秘密性指该信息在某一特定领域是领先
4、的或新颖的,既不是一般的常识,也不是该专业领域公开所知悉的技术秘密或资料,具有一定程度的难知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主观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冇保密的意愿,并且对该信息主动地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经济性”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够用于制造或使用,对企业经营冇连续的支持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包括企业财富的增加,投入的减少,在维持市场竞争优势上,该信息具有转让价值。商业秘密的“合法性"是指该信息的使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否则即使它具有秘密性和再大的经济价值也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三、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市场经济中,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纠纷近儿年来呈较大幅度增长的趋势,部分企业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现彖不断发生,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当前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主要冇以下几类:1・采取非法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主要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非法泄露或公开他人的商业秘密主要形式有三种:⑴以非法手段获取
6、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将该秘密告知第三人或将其公开披霜;⑵权利人的雇员或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告知他人;⑶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3.非法使用商业秘密(1)行为人使用非法窃取的商业秘密或将其转让给他人;(2)企业雇员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的商业秘密;⑶第三人使用明知或者应知他人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四、保护商业秘密的具体措施1.企业必须建立、完善一套严密的、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
7、。企业应不定期地组织冇关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掌握其精要,剖析国内外企业管理商业秘密的成功经验和被窃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失败教训案例,提高职员,特别是企业的技术人员和高中级管理人员的保密意识。2.企业应当把貝备商业秘密基木特征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的事项,确定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并根据该秘密的商业价值和对企业发展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级,并对重要商业秘密的技术要点或实质内容进行梳理和归纳,关键工艺和技术图纸应由专人负责,重点管理。3.建立、完善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对涉密载体
8、的管理工作。企业要严格合同、档案、文卬部门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批和登记程序,禁止非相关人员借阅、复印技术图纸;禁止技术人员擅自携带技术资料离开本单位;未经企业同意,不得擅自为外方加工模具,带外来人员参观工艺等。4.让企业的员工知悉企业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自觉地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尽义务,自觉地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企业与英雇员在受雇期间或离职后某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企业相竞争的行为。职工在企业掌握的商业秘密,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或雇佣关系消失后的合理期限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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