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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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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法之罪名分析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是对某种犯罪行为的最本质特征的简明概括。现代各国刑法确肚罪名的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明示式,即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凶而使罪名法定化。二是包含式,即在分则条文中不规定罪名,只规定罪状,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经过对罪状的分析获取罪名。在刑法修改中,罪名法定化的呼声其高,但新刑法仍然耒能实现罪刑法定。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新刑法中的罪名进行学理概括,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统•罪名。从新刑法颁布后已经岀版的各种版本的新刑法论著(我已经见到不卞10种)来
2、看,罪名概括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众说纷纭。为此,迫切需要对新刑法中的罪名加以研究。本文试图对罪名问题提岀本文的一C之见,以供参考。—罪名个数如何确定罪名的个数,即刑法规定的某i行为是否一个独立罪名,这是在对新刑法研究中首先遇到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坚持一法条一罪名的立法原则下,根木不成其为一个问题。但由于我国新刑法没有采取这一原则,因而如何确立罪名个数就成为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应该说,新刑法分则条文大多数是一个法条规定一个罪名,在这种情况下确定罪名难度不大。例如新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
3、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徙型或者拘役”。本条规定了拐骗儿童罪,是一个罪名,不会发牛误解。但在下述情况下,如何确定罪名的个数就需要从法理上加以细致分析:(-)并列行为之罪名分析在刑法分则条文中,罪状主要是对犯罪客观行为的描述。在一般情况下,规定了一-种行为的,显然只是一个罪名。但在某些情况下同一条款规定了两种其至两种以上行为的,是一个罪名,还是数个罪名?我们认为,对此不可一概而论,可以分为以下儿种情况确定罪名个数:1.选择性罪名,可视为一个罪名。选择性罪名是指一个条文规定
4、了两种以上各口具有独立意义乂在一个案件屮可以联系在一起的行为的,只要具备其屮一种行为,即可据其定一个罪名,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其中几种紧密联系的行为,也只能按一罪处理的罪名。选择性罪名有三种情况:(1)行为选择;(2)对象选择;(3)行为与对象同时选择。我们这甲需要研究的是行为选择的情形。确定是选择性罪名还是独立罪名,关键是要看两个以上行为Z间的关系,即是否具有可选择性。这里的可选择性,既有学理上的因素,乂有习惯上的因素。例如,两种以上行为往往对同一对彖发牛或同时发生,是可选择性的耍素乙一,因此
5、新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尽管存在5种行为、3种对彖,一般视为一个选择性罪名。但新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一-般视为并列的4个罪名:禽藏罪、转移赃物罪、购赃罪、销赃罪。上述两利储况的区分,似乎并无更多的道理可讲,主要是习惯便然。但我们认为应当尽量限制选择性罪名,使菲名独立化。1.概括性罪名,可视为一个罪名。在某些情况下,尽管法条上规定了两种以上行为,但根据法条乂可以概括为一种更
6、为抽象性的行为的,应当视为概括性罪名。在这种情况下,既不是选择性罪名,也不是独立罪名。例如新刑法第28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川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川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杲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本条之罪名,有人确定为“擅自设置、使川无线电台(站)、擅自占川频率罪。”⑴这样,本罪就成了一个选择性罪名。但由于本条中对上述行为明确概括为“干扰无线电通讯”的性质。因此,我们认为定为“干扰无线电通
7、讯罪”更为可取。当然,如果法条上并未加以概括的,除有权机关以外,在学理上似乎还是取法条表述作为罪名更为贴切。例如新刑法第286条规定:“(第1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觅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川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3款)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8、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对于本条之罪,一般认为三款分别规定了三个罪名,即:第1款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第2款破坏计算机数据、程序罪,第3款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⑵这里,用“破坏”一词概括“删除、修改、增加、干扰”。也有用“妨害”一词概扌舌上述4种行为的,称为“妨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止常运行罪”。〔3)应该说,以“破坏”或者“妨害”概括法条中的“删除、修改.增加、干扰”4种行为,均无不可。但由于法条屮未出现“破坏”与“妨害”两词,作为学理上罪名概括,各令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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