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缔约过失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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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制度研究@录引言1第一章缔约过失理论的产生与影响2一、缔约过失理论的产生2(一)罗马法中的缔约过失思想2(-)耶林的缔约过失理论2二、缔约过失理论的影响3(一)徳国的立法与判例3(-)缔约过失制度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确立与发展5(三)缔约过失理论对英美法系的影响6(四)国际商事统一法上的缔约过失制度8第二章缔约过失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0一、缔约过失的概念与法律特征10(―)缔约过失的概念10(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11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5(-)对几种观点的检讨15(二)笔者的观

2、点15第三章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与地位1919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对各种学说的评价20二、缔约过失责任在民法中的地位——与相关责任之比较2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Z比较22(-)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Z比较23(三)缔约过失责任在民法中的地位25第四章缔约过失制度的适用范围27一、概述27二、缔约过失制度的适用范围27(-)合同不成立Z缔约过失27(―)合同己成立未生效与缔约过失31(三)合同无效之缔约过失32(四)合同被撤销之缔约过失33(五)合同Z变更、解除与缔约过失35(六)合

3、同有效情况下Z缔约过失是否可能35第五章缔约过失的法律后果38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比较38二、损害赔偿之对象与范围39(-)损害赔偿Z对彖——信赖利益39(―)信赖利益Z构成40(三)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不应以履行利益为限41三、受害人与冇过失43四、责任竞合43五、诉讼时效44第六章我国缔约过失制度的检讨与完善46一、《合同法》颁布前我国缔约过失制度的立法、司法状况46(一)立法状况46(二)司法状况47二、《合同法》中缔约过失制度述评与完善49(-)对第42条的理解与评价

4、49(-)对第43条的理解与评价50(三)对第58条的理解与评价51(四)总体评价51(五)完善建议52结论54主要参考资料55引言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应依诚信原则履行合同,若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不完全给付,应负违约责任。但在缔约过程屮,即为缔结契约而进行接触磋商阶段,因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传统合同法和侵权法都无力对受害人提供周全的救济手段。近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商品

5、交易日益频繁,一般消费者缺乏专门知识,以致缔约人在缔结契约上欠缺合理正确的判断力,因缔约而遭受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为谋求对缔约当事人的保护,促进交易安全,缔约过失制度遂应运而生。缔约过失理论的思想可溯自罗马法,但首次系统阐述者当数徳国著名法学家耶林。二十世纪以来,缔约过失理论迅速波及大陆法系诸国家和地区,并影响到英美法系和国际商事统一法。不少国家、地区的立法、判例和学说,都对缔约过失制度不同程度地加以引进,我国亦不例外。缔约过失理论为解决缔约阶段因一方过错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害的救济问题提供了依据,但该

6、制度产生以后,对它的理论完善是问题的另一方面。缔约过失是否须以过失为基础——“无过失之缔约过失”是否存在?缔约上的过失是否包括故意?缔约上的过失是否仅限于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所具有的过失(过错)?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如何,是属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还是其他责任,是应纳入合同责任体系还是应作为独立的债发生的原因2—?其请求权的基础若何?其适用范围如何,是否仅限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三类型?合同有效Z缔约过失是否可能?对这些问题,法学界一直众说纷纭,没有定论。我国自建国后,对缔约过失制度的研究一直漠然

7、,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上的混乱和操作上的犹豫。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缔约过失制度进行了比较完备的规定,那么,这些规定是否无可挑剔呢?带着这些问题,本文拟从缔约过失理论的产生与影响出发,对缔约过失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基础、地位、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剖析,以期对我国的法学研究和立法、司法有所裨益。第一章缔约过失理论的产生与影响一、缔约过失理论的产生(一)罗马法中的缔约过失思想缔约过失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所萌芽。台湾学者林诚二指出,罗马法上在

8、契约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而无效时,买受人若善意无过失,为保护交易安全,于特殊情形下,承认买主得基于买主诉权(actioempti),以诚意诉讼,向卖主请求赔偿因契约无效所受之损害。由此可以推知,信赖利益的赔偿观念在罗马法已存在,只不过情形不多,适用范围也较狭小罢了。[1]罗马法屮信赖保护的情形例如:(1)神法物或公有物凡以善意信为私人Z土地而买受之,如买卖合同因不融通物致无效的,买主可以依买主诉权向出卖人请求利益之偿还,但此项利益之偿还,以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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