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级社会组织座谈提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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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市级社会组织座谈提醒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市级社会组织行为,引导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拟在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已登记社会组织存在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出现较大

2、社会影响力、影响范围广泛、存在较大社会风险等情形。第三条【基本原则】座谈提醒遵循依法、合理、及时、有效的原则。第四条【实施主体】座谈提醒一般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五条【实施对象】座谈提醒的对象为拟在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拟任负责人;已成立的市级社会组织负责人,包括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院长、校长等)、监事长(监事)。第六条【座谈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组织召开座谈提

3、醒会议。(一)成立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非公募基金会、行业协会商会;(二)拟成立社会组织业务范围过于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三)在变更过程中发现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四)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及注销审计报告反映存在问题的;(五)曾引发舆论事件或媒体负面报道的;(六)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登记或备案材料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登记证书过期、未及时换届、内部管理混乱、未按章程开展活动等情形;(七)社会组织出现其他需要提醒的情形。第七条【座谈程序】座谈提醒会议一般遵循以下规程:(一)通知座谈提醒对象,告知参会

4、时间、地点、事项及参加人员范围等;(二)召开座谈提醒会议时,由主谈人向座谈提醒对象告知座谈提醒目的及注意事项,说明座谈提醒原因及主要内容;(三)社会组织负责人对主谈人所提问题进行陈述;(四)主谈人对社会组织存在问题进行提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予以指引。座谈提醒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参加人员签字或盖章。座谈提醒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第八条【提醒内容】座谈提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资格、业务范围、意识形态、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等级评估、联合惩戒、开展对外活动情况等。

5、通过座谈提醒发现社会组织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第九条本制度由珠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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