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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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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音乐学院XX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为天津音乐学院部颁代码10072学院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北院)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9号(南院) 第三条学院是由天津市政府举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和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2、 第五条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学院纪检委是招生工作的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院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确定招生专业、规模 第八条学院是独立设置艺术院校不做分省计划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院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
3、序的原则以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的院校之一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学院划定的文化课最低控制线录取文化课成绩不分文科、理科不含各类录取政策加分 第十一条经政审体检合格音乐学专业(包括音乐学、音乐教育、艺术管理和音乐批评招考方向)校考专业考试合格文化课(750分满分)成绩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他专业在文化课成绩(750分满分)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校考专业
4、各招考方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江苏、新疆、上海等省市高考总成绩折合为750分计算 第十二条考生需按照本省要求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术类统考或联考成绩合格方可报名参加我院专业考试省统考或联考未涉及专业的考生可直接报考我院考生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取得文化课考试通知后方可填报志愿 第十三条 学院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学院各专业学习的身体条件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5、 第十五条 学院年度招生专业和专业考试内容通过招生简章发布 第十六条 学院接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
6、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依据《天津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天津音乐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 新生一律缴费上学本科学费标准:艺术与科技专业12000元/学年其他专业15000元/学年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对品学兼优学生进行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按照财政部教科文司、教育部财务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随录取通知书寄送)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市区学生实行走读本市郊
7、县及外省市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1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入学后使用的乐器除钢琴外均应自备确有困难者可向学院申请租赁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音乐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我院学籍相关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只适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天津音乐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学院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
8、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咨询内容仅供考生和家长参考不属于学院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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