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区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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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夢城区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制纸机制,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确保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检查是指区卫生局对卫生监督人员,在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纪律等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卫生监督检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卫生监督检查机构是

2、指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检查股室和其卫生监督机构内设检查股室的总称。第四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检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五条下级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接受上级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第六第检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层级检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检查。(二)本级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其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检查。(三)内部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内设的稽查股室,应当对本单位各业务股室从事的卫生监

3、督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第七条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内容:(一)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形;(二)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的情形;(三)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四)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五)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是否正确、完整;(六)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合理;(七)信访、举报投诉处理情况;(八)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书写规范的执行情况;(九)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形;(十)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活动的过程性资料是否按照规定归档保存;(十一)上级布置、

4、交办的卫生监督执法事项的处置和完成情况;(十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等情况;(十三)样品的处置情况,是否按规定登记入库,专人保管;有无私自占有、销售或送客等情形;(十四)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贪污贿赂、滥用职权、渎职等违纪、违法等情形;(十五)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等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第八条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程序:(一)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做好记录,对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有来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做好记录,对有明确违法懦夫行为人、有来源

5、可靠的事实依据、属于检查范围的,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二)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二人以上并出示检查证,说明来意和工作要求,认真听取被检查单位或者卫生监督人员的说明来意和工作要求,认真听取被检查单位或者卫生监督人员的情况汇报,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调取有效证据。(三)检查人员庆当制作卫生监督检查笔录,交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检查的卫生监督人员阅知,经核对无误的,应当签字确认;对拒绝签字确认的,应注明已阅知等情形。(四)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制作检查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必要时应当制作卫生监督检查意见

6、书,送主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被检查单位或卫生监督人员。第九条检查可以采用现场检查、问卷调查、谈话等方式进行。第十条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处理:(一)发现存在执法不当,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行为,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指出其执法不当的具体行为,提出意见,责令其立即改正。(二)发现存在执法违法,情节较轻的行为,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提出检查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责令其限期整改。(三)发现存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或者产生一定危害后果,情节比较轻的行为,卫生监督检查机构提出检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查,由单

7、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四)发现存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或者产生一定危害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已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卫生监督检查机构提出检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查,经卫生行政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处理。第十一条被检查的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卫生监督人员,在接到检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给实施检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对拒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实施检查的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第十二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

8、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保存。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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