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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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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专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 一.在解除、履行劳动关系时劳资双方争执的细节问题往往是赔付在此我们谈谈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的有关问题: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给付劳动者的一种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个特定的概念专指上述内容经济补偿金的应用范围、条件、标准等等均有法律强制性条款规定没有活动的余地且经济补偿金只对用人单位有效劳动者是不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金国家对劳动者保护的立法体现有七类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因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属单位经济性裁员范围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于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致使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于单位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赔偿金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或自己的失误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对此损失的赔偿 赔偿金的支付基础一般是是有过错行为并给对方实际造成损失特殊情况下也带有惩罚性规定赔偿金无需提前约定劳动关系双方
3、均可能向对方赔付赔偿金的应用类型有单位违法解约赔偿(用人单位)、单位招用费用、培训费用、其它实际损失(劳动者)、单位招用在职员工连带赔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违约金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约方给守约方支付的固定金额 违约金的应用前提是双方约定的存在并且对其数额法律有相关限定比如北京地区的数额上限为该职工12个月的工资标准违约金与赔偿金支付基础的不同之处在于有违约行为而不必一定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与赔偿金的相同之处是适用于劳动关系的双方 三金可以并行不悖同时采用 二.北京的代通知金有两种: 一种是终止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
4、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而第四十条的规定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另一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京仲委字[xx]12号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者对此不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仲裁委员会应
5、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六规定的条件如符合则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予以支持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认定为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决定后的第三十日并裁决该用人单位承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而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参阅劳动法的具体规定 所以说在北京代通知金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赔偿责任以单位有过错为前提其过错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没有按法定要求提前通知责任的范围是职工的工资损失 经济补偿金主要规定在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它是一种补偿责任它实质上是对职工工龄的一种
6、补偿与赔偿责任不同的是它不以单位有过错为前提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单位就应该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当然充分保障职工再就业过程中的生活是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共同目的 由以上可知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劳动者可以一并向单位主张 同时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既然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利那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就不能适用于代通知金这一点是劳动者在行使上述权利时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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