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剑试论法哲学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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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哲学基本问题论辩魏剑I(西南政法大学政治学院重庆43000)【摘要】: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法的思维与法的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基本问题在法学研究领域中的表现和贯彻。它既立足于法的实践理性又具有哲学的理论理性,规走着法哲学的学科性质、研究范畴、研究范式和理论导向。法哲学基本问题是每一个从事法哲学理论研究与实践的学者必须首先面对的问题,明确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关键词】:法哲学;基本问题;法的思维;法的存在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问题的提出关于法哲学到底是法理

2、学范畴还是哲学范畴的争论由来已久,在理论界还未达成一致。笔者认为关于法哲学的学科归属问题是一个常识问题,而非哲学或者理论问题。法哲学不是有关法哲的学科,而是关于法的哲学。就像法理学是关于法理的学而不是关于法的理学,法经济学是与法有关的经济学,而不是有关法经济的学科。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首先就是一部哲学著作而非法学著作,即使在莱布尼茨的《法学研究和讲授的新方法》中,“法哲学”也是作为哲学方法而不作为法学方法。德国著名的法哲学家考夫曼也断然指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不是法律学的分科。”在理

3、论和现实中,对于法哲学的学科性质的界定的分歧导致对法哲学基本问题的理论分歧。法哲学要真正独立成为一门学科,必须明确法哲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深受权利法学派的影响,有些学者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界走为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应当是法学的基本矛盾或根本矛盾,法学的基本矛盾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矛盾。”⑴并且认为法哲学就是法学的一个分支,甚至法哲学就是法理学,持这种观点的国内学者有,郑永流、店于国洼、张文显、吕世伦等。[2]提倡权利本位的权利法学是当代法学研究的主流,但对于将权利和义务及其关系问题作

4、为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的理论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该观点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何为权利,何为义务?理论界众说纷纭,权利、义务在理论界并未获得普遍一致意义上的概念,将其作为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缺乏平等交流的平台,另外将一个模糊的问题作为另一个问题的基本问题,在逻辑上也是难以成立的;其次,将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作为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在法哲学界缺乏普遍性,亦不符合法哲学的历史与现实,历史上并非每一个法哲学家每一个法哲学派别都将权利和义务作为研究主题,比如,古希腊法哲学,中世纪的神示法哲学和宗教

5、法哲学,近代的理性法哲学与历史法哲学,现代的分析法哲学,等等,同时将权利和义务及其关系作为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无法从本质上区分不同的法学派别;再次,权利和义务及其关系问题亦是现代法学或者法理学研究的基本范畴和主要问题,将其作为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易导致法哲学与法学或者法理学研究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既不符合法学的发展规律,也与现实法治社会的理论研究与工程建设矛盾重重。最后,权利和义务及其关系问题在今天看来更大程度上是一个常识性问题,权利观念普遍深入人心,将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哲学基本问题易导致法哲学研究的

6、庸俗化,使法哲学有了更多的法理学的内容,却

7、魏剑(1982-),男,江西鄱阳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哲学专业硕士生,主要研究:法哲学理论丧失了哲学的魅力,体现不了法哲学对人的法的生活和法的世界的终极关怀。将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哲学的基本问题,这是一条使法哲学走向生命枯竭的不归之路。二、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哲学是哲学的分支,属于应用哲学的范畴,具有法学学科的实践理性,同时具有哲学学科的理论品质。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同哲学的基本问题一样,是法哲学的最一般的问题,是每个法哲学家进行法哲学思考必须首先面对的问题,正如文

8、正邦教授所说:“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是贯穿法哲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大问题,它具有最深刻的理论透射性和最普遍的概括性,它事实上支配或影响着人们的每一步法哲学思维,任何关于法的理性思考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它并以之为依据,所以严密的法哲学理论不应回避的问题”。⑶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指出: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这一观点包含了恩格斯对近代及以前哲学基本问题的看法并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和实践特征”。⑷那么,到底什么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呢?笔者认为,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9、就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在法学研究领域中的表现和贯彻,即是说,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法的思维与法的存在的关系问题。什么是法的存在,什么是法的思维,法的思维与法的存在是什么关系,又是怎么贯穿于法哲学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中的?笔者认为,法的存在是指在人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影响人类社会生活的各种有关法的客观实在的总称,是这些客观实在的抽象,具体形态主要包括人的生命、财产、国家机器、阶级、法律机构、监狱、法睡法袍、法律人才、法学院校、法律刊物等等。法的思维是指在人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上述法的客观存在的法律观念、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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