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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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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债权的转让范文 特殊债权的转让【1】 摘要:对于将来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关键要看将来的债权是否具有确定性如果是极不确定的则不能转让 如果将来债权有发生的可能性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经济意义或财产价值则可以转让 关键词:特殊债权;转让 一、可撤销的债权能否成为交易对象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意思表示不从而可由对方当事人对其内容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以及重大误
2、解、显失公平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对于可撤销债权能否成为交易对象观点不尽相同 有一种观点认为可撤销合同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此种合同可以让与如撤销权人为让与人表明其已放弃了撤销权 假如让与人不是撤销权人他可以对让与提出异议而阻止合同的转让 对于因可撤销行为发生的债权一般也可以成为让与的标的;但这种债权被让与后如果债务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债权归于无效受让人得因此主张债权让与行为无效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即使是可撤
3、销的合同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前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可以由债权人让与 至于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因合同被撤销而给受让人造成损失则应 当由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债权在撤销权被行使前并非当然无效;特别是在撤销权行使期间撤销权人如果不行使撤销权该债权就成为确定有效的债权 有鉴于此债权人可以将这种债权让与他人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是从促进交易的目的出发应该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扩大可让与债权的范围 而且因为债权的不公示性受让人很难知悉被让与债权是否为可撤销的合同权利所以受
4、让人很可能在受让后才了解到债权的真是情况 如果禁止可撤销债权的让与显然对受让人不公平而且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但是在受让人受让债权后应该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交易的最后结果 如果让与人为变更权人或撤销权人若让与事实已通知债务人时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其债权让与行为可视为对变更权的抛弃不容许其再行使该项权利则让与合同为确定有效的权利 二、将来的债权能否成为交易对象 将来的债权主要包括四种情形:第一根据合同的约定在将来将要获得的某种期待利益 第二现在已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仅根据某法
5、律事实的发生就可以发生债权 第三现在并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但已经具备应当完成的法律关系的一部分成立要件 将来是否发生并不确定 第四现在并没有发生债权而仅有将来发生债权的可能性和机会 对将来债权能否转让学者之间存在不同观点素有争论 传统学说认为将来债权现尚不存在故订约当时不能移转 但约立于将来债权发生时应转移其债权的合同可以成立因合同成立的要件虽应于合同订立时存在而合同的效力则不妨日后发生 此说虽有逻辑上的合理性但不能适应交易实践 在债权融资实务中转让人通
6、常将某项未来债权一揽子转让尤其是应收款融资日益倚重将来债权转让 若认定转让不发生效力必然损害受让人对交易安全与保障的正常期待最终也损害转让人的利益 我国现行法未涉及将来债权转让有学者认为在相关的解释与适用上应持肯定立场 将来的债权尽管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并不存在而且在将来是否实际发生尚且处于不确定状态但并非完全不能移转 对于将来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关键要看将来的债权是否具有确定性如果是极不确定的则不能转让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能否成为交易对象
7、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在债权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债权人的债权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债权是指在债权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债权人的债权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债权 笔者认为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 但是因为条件和期限的制约可能会使债权的转让产生一定的障碍并且影响到被让与债权的最终实现从这个角度讲似乎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成为交易的对象会影响到交易安全 任何交易行为都伴随着风险的存在
8、即便是不附期限和条件的债权在实现上也存在风险因此条件和期限不应该成为限制这类债权成为交易对象的原因只要被让与的债权是存在的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下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就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 债权转让的效力【2】 债权转让的效力指债权转让的约束力 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后除了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外还必定牵涉到债务人的债务履行问题所以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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