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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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浅谈(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河源517000)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3-0151-02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产生了一些新问题、新矛盾。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矛盾,改善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分析当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传统封闭的管理模式与新形势下的高校

2、管理理念已不相适应,高校管理权和学生个人权利发生了激烈的碰撞,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新问题、新矛盾摆在管理者面前,甚至成为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出表现为高校与学生矛盾加剧、学生诉高校案件频发等。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应当树立法治理念,依法完善制度、程序,科学运用管理权力,推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走上科学、规范的法冶轨道,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按照我国立法理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基于学校的日常管理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高校作为事业单位,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能以自己的名

3、义行使行政权力,因此高校应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能且仅能在法律、法规明文授权范围内,对作为学生的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管理权。高校行政管理权主要包括:学生管理权、学籍管理权、奖励权、处分权、授予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权力、学生安全管理等。(%1)作为平等主体而产生民事法律关系。《高等教育法》、《教育法》明确规定:高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而学生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他们与高校发生的如收取学费、提供教学、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以及包括住宿和饮食在内的后勤服务,属于民事法律中的法律关系。综上所述,高校

4、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是一种基于教育、管理、服务事实而形成的、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兼具民事法律关系特点的、特殊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能帮助高校管理者更好地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更妥善地处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问题和矛盾。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管理人员法治意识淡薄。目前,一些高校管理工作人员受传统教学思维和习惯的影响过深,法律意识淡薄,对依法治校的认识不够,片面地认为学校是管理者,居于主体地位,而学生是被管理者,居于次要地位,采取强硬行政管理手段,对学生进行“强制管理”,忽视学生的主体权益,容易激化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

5、盾。比如很多高校管理者认为学校要处分学生,学生应该接受服从,进而出现主观臆断、听信他人言辞而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导致处分时存在证据不足等问题,容易引发学生之后起诉学校的隐患。(%1)学校规章制度不够完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大学自治的要求,高校有权制定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维持正常教学秩序。高校制定的规章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范围必须是高校自主办学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⑴然而,高校自制规章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不合法,部分规章制度标准过高、管理过严、处分过重,远远超岀法律法规的原定范围;二是不合理,规章制度多从管理角度出发,较少考虑学生的合法权益,只求学校的

6、“管”,不理学生的''权”;三是不全面,高校规章未有效规范各项管理环节和学生权利,或只有实体内容没有程序内容;四是缺少前瞻性,制度只考虑到当前工作实际,未预测将来的情况和问题;五是学生认识不足,高校宣传力度不够,使学生对规章制度的认识和执行不够理想。(三)高校管理程序不规范。部分高校管理工作“重结果、轻程序”,忽视正当程序,或者即使按正常程序执行,也只是走过场,不够公开透明,使学生的平等权、知情权、请求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如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处罚决定的作出等,只由学校内部研究决定,未征求被管理学生、被处罚学生的意见,导致他们对学校、对管理者产生不满,

7、甚至抗拒和抵制规章制度、处罚决定。(四)救济途径不通畅。目前高校管理规章制度倾向于过多地设定高校权利和学生义务,缺乏对管理者的监督与问责,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各管理部门相互推诿搪塞,使学生辗转多个部门仍无法解决问题,个别学生甚至采取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解决问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部分高校依照该规定自行制定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但仍存在缺乏具体操作制度,申诉委员会、申诉程序带有随意性,公开度不够等问题,导致学生申诉权难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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