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浅论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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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浅论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摘要:施工合同索赔是工程建设项目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管理的内容,是规范合同行为的一种约束力和保障措施,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集中体现。关键词:施工合同索赔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A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索赔是在施工过程屮,根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对于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经济补偿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由于施工现场地理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

2、、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下面结合我对施工索赔的认识,探讨如何正确运用施工索赔,搞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1、工期延期的索赔。工期延期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延长工期;二是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例如:由于特殊恶劣气候等原因承包商可以耍求延长工期,但不能要求补偿;也有些延误时间并不影响关键路线的施工,承包商叮能得不到延长工期的承诺。但是,如果承包商能提出证据说明其延误造成的损失,就可能有权获得这些损失的补偿,

3、有时两利嗦赔可能混在一起,即可以耍求延长工期,又可以获得对其损失的补偿。还有设计图纸和规范的错误和遗漏,设计者不能及时提交审查或批准图纸,引起延期索赔的事件更是屡见不鲜。在提出的延期索赔中,凡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属于业主也无法预见到的情况,如特殊反常天气,达到合同中特殊反常天气的约定条件,承包商可能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凡属于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拖延工期,不仅应给承包商延长工期,还应给予费用补偿。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在工地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地上不可预见的情况、环境的改变或为了节约成本等,在监理

4、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任何此类变更,承包商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如果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或价格不合理或缺乏说服承包商的依据,则承包商有权就此向业主进行索赔。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和技术要求的变化都可能被认为是工作范围的变化,为完成此变更可能增加时间,并影响原计划工作的执行,从而可能导致工期和费用的增加。3、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施工加速索赔经常是延期或工程变更索赔的结果,有时也被称为“赶工索赔”,而施工加速索赔与劳动生产率的降低关系极大,因此乂

5、称为劳动生产率损失索赔。由于业主要求承包商比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或者因工程前段的工期拖延,要求后一阶段工程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使整个工程按期完成。这样,承包商可以因施工加速成木超过原计划的成本而提出索赔,其索赔的费用一般应考虑加班工资、雇佣额外劳动力、釆用额外设备、改变施T方法、提供额外监督管理人员和由于拥挤、干扰加班引起的疲劳的劳动生产率损失所引起的费用的增加。在国外的许多索赔案例屮对劳动生产率损失的索赔通常数量很大,但一般不易被业主接受。这就要求承包商在提交施工加速索赔报告中提供施工加速对劳动生产率的消

6、极影响的证据。在如何确定加速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合同双方可能差距很大,因为影响附加费用款额的因素很多,如:投入的资源量、提前的完工天数、加班津贴、施工新单价等等。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建议在合同中予以“奖金”约定的办法,鼓励合同当事一方客服困难,加速施工。即规定当某…部分工程或分部工程每提前完工一天,发给承包商资金若干,这种支付方式的优点是:不仅促使承包商早FI完成工程,早FI投入运行,而且计价方式简单,避免了计算加速施工、延长工期、调整单价等许多容易扯皮的繁琐计算和讨论。4、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7、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合同的图纸和技术规范中所描述的条件与实际情况有实质性的不同或虽合同屮未作描述,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的。一般是地下的水文地质条件,也包括某些隐藏着的不可知的地面条件。有人认为,因为现场条件不可能确切预知,是施工项冃中的固有风险因素,承包商应把此种风险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出现了不利的现场条件应由承包商负责。因此,业主往往都会在合同中写入“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考察和检查,包括地表以下条件及水文和气候条件。承包商应对他口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

8、。针对此项条款,客观公正的说,是有损施工单位的合法权利的,因为在非设计、勘察、施工总包合同中,特别是对地质条件,承包商虽有责任全面了解地质资料,但在合同范围内,并没有进行独立的地勘的合同义务,对其地质条件的理解,更多是依赖于工程建设第二方合同一一地勘单位所提供地质资料,而对于地质资料的真实性与完备性,地勘单位应当负责,而不应由施工承包商來承担其责任。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因为遇到地下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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