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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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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章国际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本章要点●国际商品名称及命名的方法●合同中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和品质条款●合同中商品数量的计量方法以及数量条款的订立,数量条款及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办法●包装分类,包装条款的规定,运输标志的设计第一节国际商品名称一、商品名称商品名称是指能使某种货物区别于其他货物的一种称呼。它能够反映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特性等。二、商品名称的命名(1)以商品的主要用途命名。(2)以商品的主要成分或原料命名。(3)以商品产地命名。(4)以人物名字命名。(5)以商品自身显著实体形态命名。(6)以制作工艺命名。(7)以褒义词命名三、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国际商品买卖合
2、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较简单,通常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四、规定品名条款应注意的事项(1)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2)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提供且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不应列入。(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的通用名称。(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第二节国际商品品质一、商品品质及其要求商品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内在质量指商品的
3、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征及成分等内在素质;外观形态指商品的造型、结构、色泽及味觉等技术指标或要求。一、商品品质及其要求(一)对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1)根据不同国外市场和不同消费者需求来确定商品质量。(2)保证商品质量,提高商品信誉。(3)适应外国政府的法律要求。(4)建立企业质量、环境管理体系。(5)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二)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凡品质、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商品不应进口。对于确需进口的商品,其品质、规格不应低于国内的实际需要,以免影响国内的生产、消费与使用。交货品质必须符合合同规定。若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要求显然是违约行为。若交货品质高于合同要求也有可能
4、构成违约。原因有多方面,如:品质过高,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时可能会多交税;另外品质过高,可能会使货物不能适应买方的使用目的,买方需重新加工后使用,从而会增加买方的额外费用。二、表示品质的方法(一)凭实物样品表示商品品质1.看货买卖2.凭样品买卖(1)凭卖方样品成交(Salebyseller,sSample)卖方提供的样品要具有代表性卖方向买方寄出样品时,要保留“复样”(DuplicateSample)或“留样”(KeepSample)(2)凭买方样品成交(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制作“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或“回样”(Re
5、turnSample)防止被卷入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争端。《公约》第42条规定:若卖方按照买方的提供的技术图纸、规格等进行生产和交货,而第三方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要求任何权利或其他要求时,卖方可不负责任。(3)参考样品(ReferenceSample)以介绍商品为目的而寄出的样品仅供对方参考,不作为交货时的质量依据最好标明“仅供参考”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采用凭样品买卖时应注意的事项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采用凭样品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案例分析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
6、制造书写纸”。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
7、,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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