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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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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适用(教材对应内容:第七-十六章)第三部分“一般问题”讲的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一般技术问题,这一部分讲具体的法律适用规则即冲突规则,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则。法律适用方法: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即准据法的确定,国际私法借助连接点完成这一任务。因此,法律适用主要是连接点的选择问题,这是基本的方法。选择连接点考虑的因素有:问题与法域联系的实质联系;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和灵活性;等等。一、自然人(教材对应内容:第七章第一节)国际私法主体与民法主体没有不同,因此不再单独讲第五章(国际私法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性,是因为它们在国际法上享有豁免权(immunity),需从国际公法的角度考虑。一
2、、自然人案例法国人皮埃尔20岁时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皮埃尔没有履行合同。中国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皮埃尔承担违约责任。皮埃尔答辩称,法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年龄为21岁,签订合同时他20岁,属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因此不应承担责任。问题:皮埃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一、自然人(一)概述自然人(naturalperson)的法律适用是指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即自然人属人法(personallaw)的确定问题,相应涉及到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及法律适用。一、自然人(二)自然人属人法的连接点(
3、教材相关内容:第五章第一节)自然人属人法的可能连接点:国籍nationality住所domicile居所residence惯常居所habitualresidence法院地forum行为地placeofact……一、自然人1、自然人国籍及其冲突(1)概述国籍(nationality)是个人与一国之间的法律联系:国家依国籍区分本国人与外国人,据此对本国人进行属人管辖和保护;个人依国籍接受本国管辖,享受公民权利并承担公民义务。一、自然人在国际公法上,一国是否给予某人国籍完全是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一般根据血统、出生地或其他条件确定。当不同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或恢复设定不同条件时,可能产生以下情况:
4、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一国国籍(国籍的消极冲突)。一、自然人注意:虽然在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上国籍冲突都是重要问题,但二者的关注重点不同:国际公法上考虑消除双重国籍或无国籍现象,主要是为了确保个人得到本国的外交保护;国际私法考虑国籍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律冲突即确定自然人的属人法。一、自然人(2)自然人国籍冲突的产生原因各国国籍法的冲突自然国籍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制)继受取得(归化、婚姻、收养、领土合并或割让)自然人国籍的丧失方式:自愿丧失(申请出籍、双重国籍时选择一个而放弃一个)非自愿丧失(由于婚姻、收养、入籍而自动丧失原国
5、籍)一、自然人(3)中国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法》第4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中国血统+中国出生=中国国籍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中国血统+外国出生=中国国籍(血统为主)但是:父母定居国外+出生时有外国国籍=无中国国籍(适当考虑出生地,不承认双重国籍)一、自然人第6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中国定居)+本人中国出生=中国国籍第8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
6、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不承认双重国籍第9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一、自然人(4)中国关于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规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解读:国籍积极冲突,先适用经常居所地国法,后适用最密切联系地国法;国籍消极冲突,适用经常居所地国法。一、自然人2、自然人住所(domicile)及其冲突(1)概述住所,顾名思义是指居住场所,或者是合法的或法律意义上的居住地
7、,但各国对于这一术语的界定各不相同。各国对于住所的认定标准不同,导致有些自然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积极冲突)或者没有住所(消极冲突)的情况,这给法律适用带来麻烦。一、自然人(2)跟住所相关的概念①居所(residence)居所是暂时或客居的地方,相比之下住所是常住的地方。在认定居所时,不要求有常住的意思,只要求居住事实。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使用了居所概念。一、自然人②惯常居所(habitual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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