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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邯郸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邯郸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1995年6月6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52号令公布。根据2002年10月3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2010年12月2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和省政府第80、88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规
2、章授权和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二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
3、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政府各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领导本系统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行政执法实施监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专(兼)职法制机构,是本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下列事项:(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4、三)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情况;(四)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五)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六)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七)罚没财物的处置情况;(A)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人民政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确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检查重点,组织执法检查或督促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二)重大案件督查制度。县级以上
5、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上级政府、部门交办或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本辖区、本系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视具体情况可以自行组织调查处理或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三)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做好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发放、使用、年检等项管理工作;(四)纠正行政违法通知书制度。对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专(兼)职法制机构有权签发纠正行
6、政违法通知书,被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纠正违法通知书内容予以纠正,并按规定时限报告结果;(五)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法制机构的要求,及时填报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有关情况统计表;(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第十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有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系统内有下列职权:(一)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二)制止、纠正行政执法人员正在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和不当行政行为;(三)对行政执法中
7、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四)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对拒绝监督或经制止、纠正仍不改正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及时报告有权发证机关予以处理。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配合,不得阻挠或抵制。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第十三条组织重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上级部署或实际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指定的部门拟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应
8、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并如实报告情况,保证监督检查事项的落实;(三)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被调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有义务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四)组织重大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写出书面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对查出的问题,根据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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