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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纪检监察工作室案件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纪检监察工作室案件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纪检监察工作室案件检查工作行为,提高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三条对案件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对在查办案件、阅处信访、执法监察、纠风治乱、专项治理(检查)和调查研究等工作中发现的所有案件线索,须明确专人登记,作为密件管理,并于
2、每月25日前填写《案件线索登记报告表》,报县纪委案管室案管员。第四条对案件线索的初核,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其中,正股级以上(含正股级)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违纪线索的初核,需报县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审批;副股级以下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违纪线索的初核,由工作室主任审批。第五条对违纪线索决定初核后,承办工作室须填写《初步核实呈报表》,报审批领导签字后进行。《初步核实呈报表》须同时报县纪委案管室案管员登记备案。第六条初步核实采取的措施和具体步骤要严格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规定进行。第七条初步核实后,由初
3、核人写出初核报告,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及时报批,办理立案手续;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县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后实施;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按规定予以说明或澄清;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应依纪依法严肃查处。第八条初步核实时限为两个月,特殊情况经县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批准,可延长一个月。第九条凡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按照干管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立案。其中,对正股级以上(含正股级)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立案,由承办
4、工作室呈报《立案呈批报告》,附初步核实相关材料,报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由县纪委、监察局办理立案手续;对副股级以下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立案,由承办工作室呈报《立案呈批报告》,报请县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牵头组织通案,确认可以立案后,由工作室以纪工委名义办理立案手续。第十条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制作《立案决定书》,由承办工作室向被立案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负责人通报,提出要求,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立案决定。调查组要适时向被立案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第十一条《立案决定书》由县纪委案管室统一编号。第十二条严格按照规定调查取
5、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它非法方式收集证据。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有关办案证明文件。第十三条正确使用办案措施。纪检监察工作室(纪工委、监察分局)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办案措施,暂予扣留或封存的文件、资料和物品等,应经工作室主任批准;查询银行存款、扣留、追缴、没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等,必须经县纪委、监察局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批准;使用建议停职检查等组织措施,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第十四条案件调查时限为二个月,必要时经县纪委案件检查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一个月。第十五条调查取
6、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及时根据问题性质、情节、后果等,经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提交室务会讨论,由室务会提出处分意见后,报县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审查批准,办理移送审理手续。每年11月份立案的案件须在当月底前移送审理。第十六条涉嫌犯罪的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违纪案件,应报县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移送司法机关侦查处理。移送前,承办工作室应联系审理部门对违纪违法当事人进行先期党政纪处理。第十七条涉案单位或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需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裁定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承办工作室报请县纪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移交手续。接
7、受单位要将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向移送的纪检监察工作室报告。第十八条案件调查结束后,工作室应根据发现的问题向案发单位提出整改建议,由案发单位向工作室写出整改报告,调查组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努力扩大办案的综合效果。第十九条纪检监察工作室查办案件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对案件的保密、安全等负全责。要严格落实办案责任,严明办案纪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案件当事人、关系人通风报信、透露情况或为案件当事人谋划,干扰办案;严禁办案人员利用被调查单位和人员为本人或亲友办理私人事项;严禁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它利益。第二十条县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
8、对工作室查办案件工作的督查指导;各工作室负责对辖区纪检监察组织案件线索排查、汇报和查案工作的督促指导,要定期组织召开案件检查工作会议,分析办案情况,总结办案经验。第二十一条建立案件检查工作奖惩激励机制。县纪委、监察局对各工作室案件查办工作实行目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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