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安徽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合肥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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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安徽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及司法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指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工作中所形成的各种文字、图像、数据、实物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配备专门的档案室和档案管理人员。

2、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并妥善保管鉴定委托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从接受司法鉴定案件之日起收集、整理与鉴定案件有关的材料。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案件结束后15日之内完成材料整理,并将立卷后的档案向档案室移交。移交的档案应包括以下司法鉴定案件材料:1.司法鉴定委托书;2.司法鉴定协议书;3.司法鉴定案件受理通知书;4.司法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5.接收和返还检(鉴)材清单;6.司法鉴定笔录(现场勘验记录)或鉴定/检验相关数据记录;7•鉴定机构对鉴定/检验材料的接受、标识、传递、保存和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材料;8.鉴定机构尚不具备能力的某

3、些特殊项目或因仪器设备等原需要分包而形成的材料;9.鉴定机构对鉴定委托合同评审而形成的材料;10.司法鉴定文书(包括签发稿和正本);11.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回执;12.收费凭据;13.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第七条档案室应当核对司法鉴定案件归档材料,对符合要求的档案材料予以接收并办理移交登记等归档手续。第八条归档材料应原件存档,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不便复印(制)或拍照存档的,应附加说明。对应当返还委托人的CT片、X片,应复制归档或在鉴定协议书中有关鉴定材料栏内注明摄片的医院、日期、片号等。第九条归档的档案材料按照纸质、电子、照片、

4、录像(录音)、实物等形式分类保管,同一案件不同保管形式之间应当相互标识。第十条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质地优良,字迹工整、清晰、规范,声像清晰。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执行。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分类排列的基础上编制《案卷目录》、计算机数据库等检索工具。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执行保密规定,建立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查阅、借调和登记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查阅和借调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档案应当经司法鉴定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查阅和借调手续。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调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档案的,应当出具单位公函

5、,经办人应当出示《安徽省行政执法证》并履行相关手续。第十五条司法机关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档案的,应当出具查卷公函,经办人应当出示工作证并履行相关手续,经司法鉴定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卷内材料可以摘抄或复制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印章。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本行政区域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六条借调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到期未归还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催还。造成档案损毁或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对保管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应当每十年进行一次鉴定。鉴定工作由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和

6、司法鉴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等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经鉴定小组鉴定认为无保存价值的,登记造册并履行审批手续后予以销毁。销毁鉴定档案时,司法鉴定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指定两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应当在销毁登记簿上签名。第十九条列为永久保管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在国家规定的保存期满后,应当连同案卷目录、数据库光盘等有关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当地档案馆移交。移交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应当在移交登记簿中详细载明。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被撤销或注销的,撤销或注销前应当将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移交当地档案馆。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发生分离或合并的,分离前应当将司

7、法鉴定业务档案移交当地档案馆或确定一个分离后的鉴定机构保管;合并的,其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由合并后的司法鉴定机构保管。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督促做好鉴定业务档案的移交工作,办理移交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库房应当坚固,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等条件,室内应当保持清洁、整齐、通风。严禁在档案库房内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二十四条随卷归档的影像、声像等资料,应当防止受潮、磁化,数据库光盘等要定期复制,并作为特种载体类档案存放。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

8、现破损、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丢失的,应当立即报告,并负责查找。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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