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的起源和发展趋势

驰名商标保护的起源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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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驰名商标保护的起源和发展趋势商标之所以应该予以保护,基本的出发点是防止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因此必须确保确定的商标由唯一确定的人所有或控制。最初的确权依据是,谁先使用就归谁。这一原则的好处显而易见,因为公众正是通过厂商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来认识和记忆商标的,以此确定商标的归屈最为客观公正,如果把商标授予给在后使用人,势必人为地在消费者的心口屮制造混乱,从而妨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商品销售范围逐渐扩大,消费者和生产厂家的距离越来越远,先使用原则也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即新的生产厂商在选择自己希望使用的商标时,不能或者至少很难知道,到底都冇谁在它之前已经使用了相同或者类似

2、的商标。不能冇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势必会影响新的金业的进入市场,从而降低市场竞争的效率,最终同样不符合消费者享受多样化服务的利益。因此,一些国家率先开始以一种新的办法来确定商标的归屈,这一办法就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簿。所有实际或意图使用的商标都必须经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同时向所冇人公开这一注册簿,从而最人限度地降低查询检索的成本,使商标的归属变得一目了然。但凡事有一利就必有一弊,注册制度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显然可能对公平造成损害。一些先使用商标的生产厂商,不管出于缺乏法律常识或者别的什么原因,如果仅仅因为他人先去注册就武断地剥夺具商标使用权,而该商标乂恰恰在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成为一个

3、驰名商标,那么受影响的就不仅仅是在先使用人,消费者同吋也会面临产生混淆的危险。而我们尽管可以要求企业在将产品投放市场前先去查询和申请商标,但我们不能要求消费者每天杳询完商标注册簿后再去釆购商品,因为那样既无必要也不现实,我们于是必然面临一个新的选择,是不折不扣地执行注册在先原则,还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进行-•定的变通。或者说,商标经过使用或宣传变得众所周知甚至家喻户晓后,是否可以享受比普通商标更为特殊的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不足注册原则同使用原则发生的上述矛盾,早在上个世纪初就已经十分突出,在1911年修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华盛顿外交大会上,法国

4、就已经意识到并率先提出了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即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来得及在有关国家注册,但事实上该商标在该国的相关公众中,已被普遍被认为是该商标的真正拥有者,如果绝对坚持“不注册,不保护”的原则,对驰名商标的所冇人就可能不够公平。法国当时的建议是,在原屈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只要在英他成员国首先使用,即使后来冇人注册了这一商标,也有权继续使用。这一建议由于两个只保护注册商标国家的反对,最后未获通过。在1925年海牙外交大会上,荷兰和保护工业产权联合国际局再次提出保护驰名商标的建议,经过激烈讨论,终于在公约中增补了专门保护驰名商标的第6条之二,该条款的基本思路是,尽管冇些商标没冇在

5、要求保护的国家注册,但如果事实上已经广为人知,经过该国主管机关的认定,该驰名商标的所冇人,对在它Z前申请或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可以要求拒绝或撤销。这一文木只涉及到拒绝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但没有禁止使用的规定,对于善意发生的冲突,驰名商标所有人至少有三年的时间提起诉讼。1934年的伦敦外交大会对该条进行了一些技术性的调整,1958年的里斯本外交大会又进一步增加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使用权,并将最低诉讼吋效由三年改为五年,从而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地位得到全而加强:一是未注册可以对抗抢注商标,二是已申请但未注册吋,可直接援引驰名商标禁止他人使用,三是注册后未使用的仍可依靠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6、当然,尽管巴黎公约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走出了决定性的一步,但仍然遗留了众多的问题,例如:服务商标是否同样享受同样的保护,驰名的范围到底以多人为宜,是否只有实际使用才可以产生知名度,保护是否只能限于相同类似的商品,没有混淆是否就不能制止他人对其商标的使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加强与突破对于巴黎公约的上述不足,1994年签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逐一作出了新的规定:首先,鉴于服务商标的重要性H益上升,协定明确地将驰名商标的保护从商品商标延伸到服务商标上;其次,驰名的范围应当以相关公众为准。事实上,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要求全国所有的消费者都知道该商标,只要保证和关公众不发

7、生混淆,保护驰名商标的目的也就达到了;再次,实际使用不再是取得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条件,由于交通及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大量广告的投入下,商标从默默无闻到名闻遐迩,完全可能不经实际使用而在极短的吋间内完成;最后,考虑到驰名商标在现代生活中己不仅仅是用来区别商品的出处,同时还能表彰用户的身份和地位,对商标本身的保护也H益提到议事H程上来,也就是说,他人即使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但只耍这种使用可能表明某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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